动物新品种保护是否应纳入知识产权立法?
编者按:动物新品种,即由动物育种工作者利用生物和育种技术所培育出来的一类新的动物品种,迄今为止,世界上还没有一部专门用来保护动物新品种的法律。本文作者认为,动物新品种同样是需要立法保护的,这样才能充分有效地保护育种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以2019年全国两会为标志,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我们一方面要不断修订和完善已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各项工作,以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另一方面,也要立足国情和未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其他相关领域知识产权立法步伐,赢得新的竞争优势。
实际上,除了人们已经熟知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地理标志和商业秘密等七类知识产权以外,在我国还广泛地存在着一种新生知识产权——动物新品种,即由动物育种工作者利用生物和育种技术所培育出来的一类新的动物品种,它同样是需要立法保护的。
某种意义上说,动物新品种也是一种创造和发明。因为在被人类培育出来之前,它并不存在于这个世界上。与工业知识产权产品的差别仅在于,工业产品往往都是无生命的,是能够用机器大批量生产的;而动物新品种是有生命的动物活体,具有遗传变异和新陈代谢的生命特征,是不能工业化生产的,因此也就更显得稀缺与珍贵。
迄今为止,世界上还没有一部专门用来保护动物新品种的法律,这就使得广大动物育种工作者的科研成果处于缺乏有效法律保护的状态。从2006年开始,笔者在长期研究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础上,通过大量调研,借鉴国际经验,对动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内容进行了系统研究,并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和现有的法律制度,起草了世界上第一部这类法律的立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新品种权保护法立法建议稿》,目前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笔者认为,对动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我国应当而且能够走在世界前列。如果能够尽快地建立并实施这部法律,则我国不仅将成为人类历史上首次颁布动物新品种知识产权法律的国家,也必将为我国在这一领域确立发展优势奠定坚实基础。
事实上,以我国各级农业科学院为基础,包括各级水产和畜牧类研究院所、部分高等院校等研究机构,多年来已经成功培育出了数百种新的动物新品种,政府畜牧和水产管理部门也已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审查和批准我国的动物新品种,对获得批准的动物新品种进行公告,并颁发证书,将优良的动物新品种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养殖。所培育的动物新品种主要包括家畜类、家禽类和水产类三大类,例如,湘村黑猪、苏姜猪、松辽黑猪等猪类新品种;南美白对虾、凡纳滨对虾、“渤海红”扇贝、尼奥罗非鱼、长丰鲢、福瑞鲤、“东海1号”大黄鱼、“江海21”中华绒螯蟹、“浙新花鳖”中华鳖等水产类新品种;高山美利奴羊、柴达木绒山羊、云岭牛、辽育白牛、皖系长毛兔、明华黑色水貂、皖江黄鸡、天府肉鹅等家畜和家禽类新品种。显然,这些成就不仅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也关乎到群众生活质量、关乎着相关产业的发展。因此,对于动物新品种的了解和保护等问题,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然而,由于对于动物新品种的审查和批准目前还只是一种行政措施,获得批准的申请者并不能由此享有一种知识产权性质的权利,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广大育种工作者利用自己的科研成果获取相应的利益和报酬的权利,客观上制约了动物新品种事业的发展。呼吁建立动物新品种权法律制度,就是期望国家通过设立相应的审查条件,使得那些满足这些条件的育种者能够依法获得对应的动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以充分有效地保护育种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障人们的肉食品和水产食品的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环境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侯仰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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