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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论“过度保护”,为时尚早

2019年03月27日08:20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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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谈论“过度保护”,为时尚早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促进发明创造和转化运用”。会议闭幕式后举办的中外记者招待会上,他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将修改知识产权法,对侵权行为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发现一起就要处理一起,要让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无处可遁。

政府关于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让知识产权业内人士欢呼雀跃。法学理论界和产业界却有声音担忧,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会造成“过度保护”,可能会打击初创企业和民族工业发展,不利于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作为在地方知识产权部门工作30多年的老专利人,笔者却认为依法严格知识产权保护,不会造成“过度保护”而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更不会阻碍科技进步。

有种担心认为,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可能成为某些人挟专利权实现行业垄断、打击对手的工具。例如学者马治国曾将知识产权“过度保护”总结为三种表现形式:一是权利人滥用诉权,漫天要价;二是司法机关随意提高赔偿数额;三是评估机构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上存在夸大倾向。并指出这类行为可能由此导致垄断、不正当竞争、妨碍科技进步等危害。但从专利制度的起源和规则来看,专利制度本身是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工具。权利人享有专利权,同时受保护时间限制,也须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缴纳官费义务。

我国谈论知识产权“过度保护”还为时过早。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法规设定的保护期限并没有长于我国签署的国际条约规定,对权利人的义务或限制也并没有低于国际条约。特别是我国知识产权赔偿采取填平原则,保护水平尚未达到发达国家保护水平。同时现有配套法律可以遏制所谓“过度保护”问题,比如针对权利滥用问题,民法中有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权利不得滥用;对于权利行使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反不正竞争法制约;对于非法垄断,有反垄断法来惩罚。另外,社会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还有待加强。在此背景下,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是鼓励创新的重大举措。反之,保护力度不够,将会导致社会抄袭侵权成风,人人幻想坐享其成,反而会导致创新意识淡漠,阻碍科技进步。

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为科技创新提供支撑和保障,更有利于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将科技创新成果通过专利进行知识产权化,不仅可以避免科技投入“为他人做嫁衣”,还可以激发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为创新驱动战略提供支撑。在专利被侵犯时,通过法律手段获得保护,使得权利人获取经济赔偿或获得禁令暂时制止侵权,不仅可以维护市场秩序,也可以促进全社会创新意识和意愿。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个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较为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入了世界几乎所有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也具备了实施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条件。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仅是衡量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也是企业考量是否进行投资的重要因素。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创新成果得不到有效保护,企业家必然不愿意投资或合作。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引进外资和技术时,邓小平力主建立专利制度、改善营商环境,对于提升我国对外资的吸引力起到了积极作用。而新一轮机构改革中,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入市场监管部门,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方向由过去以重视专利数量向提升质量转变,同时知识产权与市场及营商环境的关系也将更加贴近。

只有通过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才能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这也将是今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点所在。

(苟红东 作者系陕西省宝鸡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责编:龚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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