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让企业从“走出去”到“走上去”
近年来,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无论从深度还是广度都有了极大拓展,与此同时,发达国家或地区利用其知识产权优势,采用知识产权壁垒限制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我国企业在海外贸易或国际展会中因知识产权被诉、被查扣等现象屡见不鲜。值得欣喜的是,历经海外市场的大浪淘沙,我国企业不再是屡被知识产权掣肘的拓荒者,而正在成为以技术自信、知识产权保护自信逐渐打造出知识产权“铠甲”、勇敢地融入全球化竞争之中的弄潮者。
应对纠纷 迎难而上
新春伊始,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官网上接连发布消息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决定对我国皮卡车折叠盖板产品、口袋打火机产品发起“337调查”。美国相关企业指控称,我国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在美销售的皮卡车折叠盖板产品侵犯相关专利权和商标权;口袋打火机产品侵犯相关商标权,请求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发起“337调查”,并发布普遍排除令或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
知识产权诉讼作为竞争手段之一,国外企业或一些行业巨头会挥舞起“专利大棒”试图抑制我国企业在国外市场的崛起,尽管如此,我国企业并未退缩,在掌握技术、拥有知识产权为支撑的背景之下,不仅赢得了诉讼,也守住了市场。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浩洋公司)便是这样一个例子。
2018年8月,一则我国LED舞台灯“337调查”案取得胜诉的消息刷屏网络:浩洋公司在一起针对LED舞台灯“337调查”的法律抗辩中向ITC证明了其独立研发、在先使用相关技术等事实,随后,ITC裁定终止对浩洋公司的“337调查”。
2018年3月6日,电子元件商Fraen Corporation(下称弗雷恩公司),向ITC提交了“337调查”申请,指控浩洋公司等6家中国企业出口的LED舞台灯侵犯其两件专利权(专利号分别为:US.9772499及US. 9411083),请求ITC发布普遍排除令或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包括排除侵权LED照明设备及其组件进入美国市场;在60天复审期内对侵权LED照明装置及其组件的进口施加保证措施等。
“一旦通过这次‘337调查’的禁令,不仅是浩洋公司会受影响,整个行业都将遭遇关税处罚,甚至产品禁止出口到美国。”浩洋公司董事长蒋伟楷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为了有效地应对诉讼,在商务部、行业协会等指导和帮助下,浩洋公司迅速成立了联合应对小组,涵盖法务、专利、技术、市场人员,第一时间对相关专利与产品进行深入分析,也快速地检索与查找了行业内同类型产品的相关专利,形成了非常具体、有效的分析报告,在与律师深入沟通后,对起诉方的专利与诉求提出了100多个质疑点,使得对方申请延迟答复,并在法律抗辩中成功地向ITC证明了其独立研发、产品不侵权、在先使用相关技术等事实。最终,浩洋公司在没有签署任何协议的情况下,迫使弗雷恩公司单方面提交了无条件终止对浩洋公司进行调查的动议。
2018年7月12日,ITC行政法官初裁同意弗雷恩公司对应诉企业终止调查动议。最终,ITC发布终裁公告,终止对中国LED舞台灯应诉企业的“337调查”。有业内人士表示,一般而言,在“337调查”案开始后,原告因为种种原因主动提出撤销“337调查”的案件并不多见,而原告没有撤案的情况下只对一家被告无条件终止“337调查”,更为罕见。
“总体上看,早年的中国企业在面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时,大多选择了回避,由于中国企业对海外诉讼程序不熟悉、诉讼花费高昂等,很多企业甚至因此放弃了海外市场。近年来,中国越来越多的高科技企业开始走出去,其中,敢于和国外竞争对手、专利许可公司(NPE)硬碰硬的中国企业也越来越多,而这得益于中国企业经济实力的增强、国际视野的拓展和国际化知识产权人才的增多等,同时,也显示出中国企业对开拓、占领国际市场的决心。”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袁真富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除了“337调查”之外,我国企业出海遇到的知识产权纠纷,从权利类型上看,最容易遇到的可能就是专利侵权纠纷;从权利主体上看,中国企业在海外遭遇的知识产权诉讼有不少是由NPE发起的;从发生领域来看,展会知识产权纠纷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
锻造实力 见招拆招
今年1月10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从2018年我国知识产权统计数据来看,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意识不断加强。2018年,提交PCT国际专利申请100件以上的国内企业达到58家,较2017年增加14家。我国申请人提交的马德里商标申请数量在马德里联盟中排名第三。
事实上,随着我国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显著加强,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不仅能够冷静、积极、有效地应对国外知识产权纠纷,还能拿起知识产权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博得竞争优势。
成立于1999年的朗科公司是闪存盘的发明者,目前,主要为闪存盘及闪存应用领域产品与解决方案。1998年,朗科公司创始人邓国顺、成晓华研发出了一种全电子式闪存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于1999年11月14日提交了名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是外存储方式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的专利申请,并2002年7月24日获得授权。2004年12月7日,上述专利的同族专利在美国获得授权(美国专利号:US6829672)。随后,朗科公司围绕上述专利建立了一个移动存储领域的专利池,产品覆盖闪存盘、手机、电视机、汽车电子等数码电子产品。
2006年,因认为美国必恩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必恩威公司,PNY Technologies,Inc)侵犯其美国发明专利权(美国专利号:US6829672),朗科公司将必恩威公司起诉至美国得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随后,必恩威公司与朗科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并在2008年2月11日签署了《和解协议》,规定朗科公司授权必恩威公司实施包括第US6829672号专利在内的一系列专利,必恩威公司向朗科公司缴纳专利许可费。在《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朗科公司认为必恩威公司违反约定,遂将其违约行为向美国新泽西州联邦地区法院提起了仲裁。2018年7月28日,朗科公司收到仲裁员Hon.William G.Bassler签发的《最终裁决书》,裁定必恩威公司应继续向朗科公司提交专利许可费报告,并按照2017年10月6日签发的《部分最终裁决书》以及《和解协议》的内容向朗科公司支付专利许可费及利息771万余美元。至此,历时12年的纠纷终于告一段落。
“朗科公司的维权给我国企业的海外维权提供了新的思路,可以利用替代性纠纷解决(ADR)方案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比如,利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包括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知识产权有效性纠纷等。”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副教授何隽表示。
在袁真富看来,我国企业出海,离不开全球化知识产权布局的投入、国际化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和海外知识产权风险的管控,而究其根本,更是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锤炼自身实力,才能在全球化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
(张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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