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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雯委员呼吁

抓紧推进知识产权法体系化进程

2019年03月05日08:42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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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抓紧推进知识产权法体系化进程

不出所料,《法制日报》记者日前联系到全国政协常委、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上海市政协副主席赵雯时,发现她今年的关注点依旧与知识产权有关。知识产权,是她多年来几乎从不间断的话题。

在连续5年向全国政协会议提交推进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案,如今已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初步实现后,今年她将目光转移到立法层面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同时关注司法层面上知识产权法院的建制。

抓紧推进体系化进程

对于知识产权事业的重视,首先源于赵雯对知识产权之于经济发展重要性的认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换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扩大对外开放、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

在赵雯看来,在这个大背景下,需要继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回应知识产权保护新问题、创造更加有利于创新的法治环境。同时,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国际经贸规则主导权的争夺更加激烈,国际知识产权治理体系面临发展和变革。“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治理领域的话语权和公信力。”

赵雯的立法建议则不止于此。抓紧推进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进程,在她看来非常重要。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以民法总则第123条为纲领,主要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构成。“由于分别立法等原因,上述法律法规并未进行体系化梳理和整合,缺乏科学完备的内部逻辑结构,甚至存在不一致之处。”赵雯说。

赵雯认为,应当以法典编纂为契机,抓紧推进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进程,全面梳理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提炼出知识产权法的一般规则,消除法律法规之间的不一致乃至相互冲突的现象,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改变二元分立的现状

正在修订中的专利法,是赵雯关注的一个重点。

她留意到专利维权中的一个现象,即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与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二元分立,导致专利维权周期长。具体而言,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通常针对原告专利申请宣告无效,在无效宣告程序期间,原告专利处于不稳定状态,专利侵权诉讼的权利基础可能发生变化,从而产生循环诉讼和程序往复,导致专利维权周期漫长。这就需要在专利法的修改中改革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的最新发展,为解决专利维权周期长问题提供了新的机遇。2014年以来,北京、上海、广州三个知识产权法院相继成立,成都、武汉、南京等地设立了15个知识产权法庭;2018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这个新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是专门受理技术类案件的法院体系,完全可以在同一法院既审查专利权效力问题,又审理侵权纠纷,实现专利无效案件与民事侵权案件审理无缝衔接。”

著作权法也亟待完善。赵雯注意到,一方面,现行著作权法对“作品”采用了封闭式列举的立法模式,无法满足新业态和新经营模式下新创作形式的保护需要。另一方面,根据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不能完全覆盖所有的有线和无线传播行为。

赵雯建议在著作权法修改中对“作品”的概念作出定义,再列举作品类型并增加兜底条款(如“其他符合保护条件的作品”),使著作权客体可以涵盖更多新的作品类型,适应产业发展的需要。同时,建议将“广播权”修改为“播放权”,并将非交互式的有线播放行为纳入其保护范围。

合署办公已不合时宜

对于知识产权诉讼,这位曾经的上海市副市长并不陌生。正是在她担任上海市副市长期间,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以下简称《设立方案》)。

根据《设立方案》,中央编办批复北京、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单独设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合署办公,党务、宣传、司法政务等综合性管理事务由一套机构完成。

在赵雯看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合署办公”的运行模式,在设立之初确实体现了机构精简的改革初衷。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合署办公”已落后于新时代上海发展的步伐。

比如,“合署办公”的运行模式与中央对上海的城市功能定位不相匹配;不符合知识产权法院单独设置的国际惯例,难以满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日益增长的迫切需求。

“‘合署办公’模式下审判辅助、保障力量需要兼顾其他审判任务,影响知识产权案件的立审执衔接和诉讼保全的及时开展,影响集中资源开展调查研究和法治宣传。”赵雯说。

为此,赵雯建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按照直辖市中级法院单独设置。赵雯认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单独设置后,在现有案件管辖范围基础上,可以增加管辖涉知识产权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以及申请执行知识产权仲裁裁决案件等。(本报记者 张维)

(责编:龚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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