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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保障影子编剧的署名权

2019年03月05日08:3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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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如何有效保障影子编剧的署名权

编剧的署名权是对编剧的创作技能和水平所进行的客观而充分的评价和认证。即便在接受委托创作、约定著作权属于委托人的情形下,署名权也应当有所保留,归属于创作剧本的编剧自身。

近日,备受关注的迪士尼真人电影《狮子王》预告片上线,创下迪士尼电影预告片点击新纪录,24小时内达到2.24亿次。从预告片片段来看,新版沿用了旧版的故事,因而旧版编剧乔根·克卢宾据此主张其享有署名权。关于编剧署名权的问题,再次因即将上映的真人大片引发热议。

据了解,克卢宾在动画片《狮子王》中与其他16人共同享有“故事”署名权,而另外3人则享有“剧作”署名权。根据好莱坞《银幕认证手册》,编剧分别被列入剧本、改编本、故事、资料来源等类别中进行署名。其中剧作署名权的权利人更接近我们通常理解的,实际参与剧本创作各环节、对最终剧本作出实质性贡献的编剧。而故事署名权则表明其权利人虽对剧本局部有所贡献,但并未参与剧本的整体统筹。美国编剧协会对于能够在电影作品放映时署名的编剧的资格、类别、位序等有较为严格的规范,足以表明编剧署名在影视作品中的重要性。

无独有偶,国内所谓“影子编剧”通过自媒体平台所不断主张的,便是根据其对影片的贡献,享有在影视作品放映、宣传等重要商业活动中的署名权。例如《北京爱情故事》电影版、《唐人街探案》、《芈月传》等为观众耳熟能详的影视作品,都曾卷入过关于影子编剧署名权的纠纷。

受影视行业中普遍存在的资本效应和名人效应影响,代笔往往是部分青年编剧从业的必经之路。代笔是指接受他人委托,为其创作一部预计将公之于众的作品,但署名权归于委托人的一种行为。部分代笔者被称为影子写手,源于其往往进入委托人,以委托人的思维与口吻写作,从而成为委托人的影子。有的公开放映影片上丝毫不见“影子编剧”的署名,有的只将其署名放到片尾不明显的位置,淹没在众多非创作人员之中。

此外,造成影子编剧署名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的还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财产权;该条第三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财产权。署名权作为著作权当中的人身权之一,具有不得与作者相分离的特征。而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有观点认为,著作权法第十七条中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这意味着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通过合同使委托人原始取得包括人身权在内全部著作权。这种解释实际上使委托人取得作品的署名权,与署名权与作者不可分离、由作者享有的基本原则不符。

二是尽管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已制定了《影视文学剧本委托创作》合同范本,明确乙方(创作者)对创作剧本著作权的保留:“署名权,乙方(创作者)有权在该剧本上署名,署名方式为:编剧/剧本策划/改编(剧本改编者)/第几编剧;乙方有权排除未经其许可的、任何未参与创作的其他人在剧本上署名。甲方对该剧不享有署名权。/或:甲方享有署名权,其署名顺序为第二;如甲方中途安排他人续写、修改和改编时,续写/修改/改编人有权以编剧/改编者方式署名,但不得损害乙方的署名权,署名的先后顺序依据创作部分的比例大小确定。”然而编剧行业口头约定的习惯仍较为普遍,导致该合同并未得到全面适用,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是《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只规定了影片片头字幕包括“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影出品单位厂标、片名、出品人、主创人员及直接与影片有关的人员,但并未明确哪些主体属于“主创人员及直接与影片有关的人员”。加之部分影视剧本结构固化、剧情冗长等特征,为作品被切割成碎片,由不同的影子编剧分工写作提供了客观上的可能性,导致“影子编剧”的署名权难以得到法律保护。

编剧署名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已经成为国内编剧行业人才大量流失的主要原因之一。《无名之辈》的编剧雷志龙即认为,期待中国的好电影和好演员们都迎来他们的春天,但请不要把编剧留在冬天里。编剧在冬天,他们的春天也不长了。影视作品人物特征脸谱化、情节东拼西凑,故事内核经不起推敲,现在已经成为制约影视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障碍。

编剧的署名权是对编剧的创作技能和水平所进行的客观而充分的评价和认证。由上述分析可知,即便在接受委托创作、约定著作权属于委托人的情形下,署名权也应当有所保留,归属于创作剧本的编剧自身。同时,积极推广《影视文学剧本委托创作》合同范本在实践当中的适用,规范委托双方当事人包括署名权在内的著作权的权利和义务。此外,还可以借鉴美国《银幕认证手册》,进一步细化署名权资格、类别、位序的规定,确保包括影子编剧在内的剧本创作人员能够根据其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享有相应的署名权。(王泊文)

(责编:龚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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