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迹改编剧本,残疾拳手维权
本报讯 (记者侯 伟北京报道)残疾拳击手汪强委托青岛一家公司把自己的人生经历拍成电影后,发现高某伦等未经授权宣传、拍摄自己的故事,为此,汪强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霍尔果斯鲲池影业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鲲池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统称鲲池影业)、四川热窝影业有限公司(下称热窝影业)、高某伦等四被告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
汪强诉称,其系一名患有脑瘫的残疾人,经训练成为了一名职业拳击手。2015年,其与第三人青岛唐赫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唐赫公司)签订委托书,独家授权该公司将其亲身经历拟写故事大纲、编写剧本,拍摄制作成影视作品,双方约定该作品著作权由该公司享有。期间,被告高某伦多次找到原告,向原告索要根据真人事迹改编影视作品的授权,被原告拒绝并明确告知已授权给第三人。随后,汪强发现高某伦在其网站及项目宣传材料上以《绳角》为名,宣传、推介、拍摄内容与其授权第三人故事相同的电影剧本,并标注“根据患有脑瘫的天才拳击手汪某真人故事改编”等,并大量使用了原告及其父亲的照片。原告主张4名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2万元。
对于原告的指控,鲲池影业辩称,汪强非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不享有著作权。根据汪强与唐赫公司签订的授权书,以及山东省版权局的文件显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唐赫公司,而非汪强。此外,鲲池影业没有汪强诉称的宣传、融资、拍摄、放映的行为。2018年6月,涉案影片不再拍摄,投资款已转为其他项目,网站也撤掉了涉案影片的相关信息。热窝影业和高某伦认为,汪强非涉案作品著作权人,著作权人是第三人唐赫公司,其不是适格原告,且汪强在诉状中承认其只是作品中的原型。同时,他们从未就改编原告真人事迹进行影片的融资、拍摄、放映,也未在网站进行宣传,不存在向其他公司发送项目的行为,汪强要求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缺乏依据。四被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同时不同意调解。庭审后,朝阳法院未对该案进行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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