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认定对创造性评价的影响
编者按:在创造性判断中,当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时,需要综合考虑所有的区别技术特征,对于相互关联的区别技术特征,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确定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本文作者将通过具体案例来论述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认定对创造性评价的影响,一起来看看吧。
如果创造性判断所基于的最接近现有技术与发明所描述的背景技术不同,应在全面考虑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所基于的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所有区别技术特征的基础上,重新客观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当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时,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启示的判断中,应综合考虑所有的区别技术特征。
案情介绍
发明专利申请涉及一种粉末火炸药失重式螺旋加料机。现有的失重式螺旋加料机在需要精确定量加料的化工和医药行业应用尤为广泛。实际应用中,火炸药粉末会进入螺旋加料机的转轴缝隙引起摩擦爆炸,典型的改进措施是在转轴部分采用轴封和气封的双重密封,阻止粉末颗粒进入轴承缝隙。这种方式在日积月累的加料工作中仍然存在轴承缝隙内沉积物料的现象,不利于轴承缝隙表面沉积粉末的及时清理,导致失重式螺旋加料机的应用受到限制。
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如下:一种粉末火炸药失重式螺旋加料机,包括电机(1)、轴承箱(2)、下料槽(3)、料斗(4)、螺杆(5)、进料槽(6)、电子秤(7)、防尘盖(8)、固定支座(11),下料槽(3)设有出料口(10);料斗(4)设有进料口(9);进料槽(6)连接在料斗(4)和下料槽(3)之间;轴承箱(2)连接电机(1)和螺杆(5);电机(1)、轴承箱(2)、下料槽(3)、料斗(4)、螺杆(5)、进料槽(6)成一整体简支在电子秤(7)上;电子秤(7)安装在固定支座(11)上;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机(1)、轴承箱(2)在下料槽(3)的一侧,料斗(4)在下料槽(3)的另一侧。
对比文件1涉及膨化硝铵炸药连续混药专用配料控制装置。给料系统包括防爆电机、轴承座、联轴器、给料螺旋、料仓和计量斗。
案例浅析
在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判断中,根据创造性判断的三步法,应当首先基于两者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再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发明专利申请保护的是一种失重式螺旋加料机,包括电子称、防尘盖和固定支座,电机、轴承箱在下料槽一侧,料斗在下料槽的另一侧;电机、轴承箱、下料槽、料斗、螺杆、进料槽成一整体简支在电子称上,电子称安装在固定支座上。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通过考察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其中的特征“失重式螺旋加料机,其包括电子称、防尘盖和固定支座,电机、轴承箱、下料槽、料斗、螺杆、进料槽成一整体简支在电子称上,电子称安装在固定支座上”是对螺旋加料机类型的限定,而其余特征“电机、轴承箱在下料槽一侧,料斗在下料槽的另一侧”是对电机、轴承箱、下料槽和料斗之间相互位置关系的限定。
根据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的记载,考虑到现有能实现精确定量加料的失重式螺旋加料机存在火炸药粉末会进入螺旋加料机的转轴缝隙引起摩擦爆炸的安全问题,失重式螺旋加料机的应用受到限制,因此本申请对现有失重式螺旋加料机作出改进,以使其能够用于火炸药物料的加料,进而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可见,该专利申请是在失重式螺旋加料机基础上作出的改进,其通过对现有失重式螺旋加料机中电机、轴承箱、下料槽和料斗之间相互位置的改变,使其能够用于火炸药物料的加料并保证安全性,取得防止火炸药摩擦爆炸的有益效果。具体到权利要求1中,区别技术特征“电机、轴承箱、下料槽、料斗、螺杆、进料槽成一整体简支在电子称上”体现了其要求保护的是失重式螺旋加料机,权利要求1中其他区别技术特征“电机、轴承箱在下料槽一侧,料斗在下料槽的另一侧”是对该类型加料机各部件位置关系的限定。由此,上述两个部分的技术特征彼此之间存在关联,不能孤立对待。所以,整体考虑所有区别技术特征,能够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失重式螺旋加料机用于粉末火炸药加料时存在的安全性问题。对比文件1并非失重式螺旋加料机,并且已采用防爆电机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难以提出失重式螺旋加料机用于粉末火炸药加料时存在安全性的问题,亦没有动机通过改变对比文件1中各部件间的位置关系来解决该问题。反之,如果将上述两个部分的技术特征割裂开来,则会得出其解决的技术问题分别为如何设置各部件间的相对位置以输送物料以及如何称重,进而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改变电机、料斗、计量斗的相对位置也能够实现物料的输送、用电子称对物料称重是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得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这显然未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与现有技术相区别,未考虑所有区别技术特征之间的关联及其给整个技术方案带来的技术效果。
综上,当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时,需要综合考虑所有的区别技术特征,考察这些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对于相互关联的区别技术特征,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确定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刘敏飞 杨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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