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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长路漫漫 上下求索

2019年01月30日09:00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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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植物新品种保护:长路漫漫 上下求索

我接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源于一次外事活动。1989年,国家科委新成立了农村科技司,我在该司负责国际合作。1992年,根据有关部门的批示,我司派员赴日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下称UPOV)地区研讨会,会后UPOV副秘书长要求访问北京,UPOV提出与我委合作向我国介绍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根据双方商定,我国与UPOV于1993年在北京联合举办了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研讨会,又于1994年在哈尔滨、西安、南京与三地的科委共同合作举办了流动研讨会。这次外事活动,最终让我有机会参与了农业科技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由此也影响了我的一生。

时值我国争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然而WTO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缔约方可以对除微生物之外的植物和动物,对以微生物方法之外生产植物和动物的生物方法排除可专利性,不过,缔约方应以专利方式或者一种有效的特殊体系或两者的结合对植物新品种给予保护。WTO还声明,这一规定将在该协议生效之日起的4年之内予以复查(该协议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因此,我国若没有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加入WTO谈判中有关知识产权的条款是无法逾越的。

当时,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到湖南视察,水稻育种专家袁隆平先生向副总理提出保护育种科技人员权益的请求。1993年,根据朱镕基副总理的批示,国务院法制局牵头组织专利局、农业部、林业部和国家科委起草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当时国家科委具体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副秘书长段瑞春先生便委派我作为科委的代表参加起草小组。而起草小组需要参考国际组织的规定制定我国的条例,我就这样从外事工作领域进入了并不熟悉的植物知识产权保护领域。

UPOV有1978年公约和1991年公约两个公约文本,这两个公约规定要在同一种或属内对新品种予以保护。我所在的农村科技司接受起草小组的委派,赶在UPOV的1991年公约生效前,于1995年8月通过专家座谈等方式,完成了加入相对有利的1978年公约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便根据此研究报告的相关建议而着手制定。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同时,也需要平衡好与国内专利法、种子条例等专门法律的关系。首先是专利法,虽然新品种的繁殖材料不能申请专利,但新品种的育种方法可以申请专利。由于申请专利时要提供方法的详细资料,因此申请专利的育种方法适合于不能繁殖后代的杂交品种,而杂交品种的父母代则需申请品种权予以保护。其次是种子条例(2000年上升为种子法),按照种子条例的要求,新品种要进入产业化生产之前必须经过品种审定,就是经过一定规模的区域试验,证明有经济效益,经农业部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生产上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经过区域试验再申请品种权,就不符合品种权有关新颖性的要求,因此要先申请品种权,再申请品种审定,这样才能处理好农业方面知识产权与生产之间的关系。同时,条例还规定由农业部和林业局两家负责受理和审查并授予品种权工作,草本植物由农业部负责,木本植物由林业局负责。

1995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并于1997年3月颁布。

UPOV实行鼓励并吸引发展中国家加入其保护体系的政策。1997年4月25日,时任国家科委的朱丽兰副主任写信给UPOV理事会,附上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表达了加入UPOV的1978年公约的愿望,获得了UPOV积极正面的反馈意见。1998年4月24日,我司接UPOV通知,加入1991年公约的国家已达6个,1991年公约已经正式生效,中国加入1978年公约,须在1999年4月22日前正式提交加入申请书。

根据外交部意见,加入国际组织必须经过全国人大批准,鉴于时间紧迫,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1998年8月,国务院总理朱镕基正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加入UPOV的议案,由当时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科委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安排,我们分别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各组回答常委们的问题,最后经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加入UPOV1978年公约的议案,并作出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公约)》的决定。

1999年3月,以当时科技部副秘书长段瑞春为团长,由科技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组成的代表团参加完在泰国曼谷举行的地区研讨会后便飞往日内瓦,于1999年3月23日访问UPOV总部,递交了我国的加入UPOV的申请书,并参加了UPOV的法律委员会、技术委员会、行政委员会的会议。1999年4月23日,我国成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第39个成员国。

长路漫漫,上下求索。我们改革开放40年来取得瞩目的成就,不单单靠引进技术,更靠自己的自主研发和科技创新。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也是在改革开放中逐步建立与发展的,成为了农业科技创新的制度支撑,也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动力和保障。

(作者简介:杭三八,科技部退休干部) 

(责编:龚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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