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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时代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分析

2019年01月28日09:22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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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自媒体时代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分析

1月11日,微信公众号呦呦鹿鸣发布《甘柴劣火》一文,阅读量迅速达10万+。虽然文中有提示“本文所有信息,均来自国内官方认可、可信赖的信源”,但还是引起了“信源”之一财新网的不满,被批评是“攒吧”“炮制”“照搬”,并由此引发一场广受关注的自媒体对他人新闻作品的“洗稿”之争。

当今时代,互联网正在以前所未有的趋势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工作和生活,自媒体也正在强势挤压传统媒体的生存空间,成为大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与此同时,大量自媒体未经授权肆意使用他人新闻作品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屡见不鲜,自媒体成为著作权侵权的多发地,多家新闻机构愤然维权的行动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自媒体时代,如何才能更好地捍卫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俨然已经成为当前传媒生态下一道待解的难题。

自媒体著作权侵权多发

2018年8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6月30日,我国网民规模达8.02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7.7%。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7.88亿,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人群的占比由2017年的97.5%提升至98.3%,网民手机上网比例继续攀升。中国网民的人均周上网时长也是2014年来最高,达到27.7小时。庞大规模的网民渴望快速、便捷地获取信息,自媒体因此迅猛发展。但掣肘于自身的新闻信息生产能力,很多自媒体以“拿来主义”照搬、照抄他人作品,甚至不予署名,埋下了侵权隐患。

2012年,人民日报社与人民网共同签署《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相互许可协议》,人民日报社将发表在《人民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独占使用许可的方式授权人民网使用,还授权人民网可以进行知识产权维权,人民网此后与数百家单位达成了许可协议,在新闻作品著作权维权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

《新京报》官方网站显示,该报自2014年3月28日开始发布《反侵权公告》,截至2018年12月17日,《新京报》已经发布54期《反侵权公告》,涉及数百篇新闻作品。该公告主要统计该报被地方新闻门户网站、商业门户网站、政府机构所属门户网站、中央传统媒体所属网站、媒体官方微博账号和独立大V等侵权的案例。该报表示,还有大量的独立微博和微信账号等自媒体难以进行量化统计,出于维权成本的考虑,并未计入《反侵权公告》。

事实上,长期以来,很多新闻媒体的新闻作品(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被大量的自媒体大肆使用,很多自媒体甚至因此快速吸引粉丝完成了用户的原始积累,更有甚者,一些自媒体账号因为大量使用某一家新闻机构的作品而被误以为是该新闻机构的官方微信。2018年12月15日,在第三届中国产经媒体融合发展高峰论坛期间,由中国行业报协会召集,《传媒茶话会》与各主流财经媒体共同发起成立了“中国财经媒体版权保护联盟”。该联盟成立的宗旨就是联合各财经媒体,共同抵制未经授权擅自转载新闻作品的行为,保护财经媒体版权,同时提高各财经媒体对其作品转载体的议价能力,努力实现常态化监控和维权、市场化交易等,从而推动整个新闻版权市场的健康发展。

当越来越多《甘柴劣火》“洗稿”类的纠纷浮出水面,传统媒体与自媒体的版权对垒更频繁地出现在公众面前。《甘柴劣火》“洗稿”案争论中,当事人、财新网记者王和岩指责自媒体,“所谓爆款文章可以根本不用采访,不花任何成本,不冒任何风险,利用付费阅读壁垒,就可以攒吧攒吧炮制出爆款来”“只要声明‘文内所有信息,均来自国内官方认可、可信赖的信源’,只要写出原作者,就可以一而再再而三无限制照搬,从而免责”;呦呦鹿鸣则辩解称,《甘柴劣火》一文的信息源包括《中国青年报》等的相关报道,财新网和王和岩的报道只是这一万字文章的一部分事实支撑,财新网提供了一部分事实。但是不等于其可以垄断新闻事实的传播,该文是一种独家叙事,文中有大量其个人经验叙事。

单纯事实消息不受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但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同时,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还将“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等情形纳入了“合理使用制度”的范畴。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同时,该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在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保护延及表达,不延及思想、过程、原理、数学概念、操作方法等”,并强调“本法不适用于:……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在上文多家媒体维权过程中法院认定侵权与否的一个重要核心问题就是:涉案新闻作品应该被认定为时事新闻还是时事性文章。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八款规定,“本公约所提供的保护不得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据此,很多学者和公众认为新闻作品并不享有著作权,从而导致很多新闻机构的新闻作品被肆意地使用和抄袭。《国际版权和邻接权:〈伯尔尼公约〉及对其的超越》一书中指出,“《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八款仅意味着构成新闻的事实不受保护,而不是将包含了事实但构成文字作品的文章或报道排除在外”,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被《伯尔尼公约》拒之门外的新闻,并不是作品,而是事实。

从新闻学的分类出发,传统意义上一般将新闻作品分为消息、通讯、评论、摄影和漫画等5类体裁,一般而言,消息是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起因等要素(即when,where,who,what,why等要素)组成的简单事实报道,为求时效性而达到快速传递新闻信息的目的。然而,通讯、评论、漫画等其他体裁很多都会含有新闻作品完成人的思想和情感表达,笔者认为,这几类体裁的新闻作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版权保护机制亟待完善

当前,新闻信息的获取方式已经空前便捷,但对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却没有跟上信息技术发展的步伐。对我国很多媒体机构而言,无论是报纸、期刊、广播还是电视台,在强大的内容生产能力基础上产生的新闻作品都是其重要的知识产权资产,也是其核心竞争力的力量源泉。在自媒体时代,轻视、无视甚至放任对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对我国新闻业的健康发展将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笔者认为,全媒体时代,打造与之相匹配的新闻作品保护制度和手段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继续加大查处惩罚力度。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这是当前自媒体著作权侵权的一个普遍现象,很多新闻媒体甚至因此放弃对自媒体追究侵权责任。因为著作权法相对于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的滞后性,越来越多的自媒体敢于铤而走险,这已经为我们敲响警钟。为遏制“洗稿”、抄袭、任意转载等自媒体时代的侵权乱象,立法部门应该进一步完善惩罚性赔偿机制,适当提高新闻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判赔金额,以高压态势有效遏制自媒体著作权侵权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应该继续加大监督管理和打击侵权力度,行政机关可以针对自媒体著作权侵权高发现象出台政策规定,与现有法律规定形成有效互补。

第二,合理使用制度有待完善。除上文所述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然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并未对“时事性文章”作出明确解释,如果将时事性文章理解为以国内外政治、经济等领域最近发生的大事为主题的文章,那么这类文章里很有可能既有事实又有作者的观点、评论,如果就这样允许自媒体“合理”使用他人采写的时事性文章,显失公平。针对新形势下新闻作品的传播特点,应当制定既贴近现实需求又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第三,自媒体的自律意识有待提升。有“不知者不罪”,就有明知故犯,当越来越多的自媒体平台聚集海量用户,当免费享用他人的新闻作品成为一种习惯,除了抢占传统媒体的用户以外,从某种意义上讲,自媒体甚至已发展到威胁扼杀传统媒体原创力的程度。既然技术发展势不可挡,那么就应筑牢新环境下的版权防线。一方面,微信、微博、抖音等自媒体平台应该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微信为例,虽然平台已经推出申请原创、实名认证、投诉举报等功能,但实际执行中因为并不及时、准确导致这些功能收效并不明显,免费使用、抄袭、“洗稿”等行为屡见不鲜,屡禁不止。很多自媒体平台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无较大力度的惩处措施,甚至放任侵权行为以吸引用户流量,这显然有悖法理。另一方面,在平台上发布信息的自媒体用户的版权意识和自律意识都有待加强,一个健康自媒体平台需要有健康的文化导向,应该鼓励原创、呵护好的内容产品,应该规范每一位用户的传播行为,风清气正,才能引得凤凰来。(张海志)

(责编:龚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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