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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江苏法院知产审判助力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纪实

2019年01月07日08:2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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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技术创新正在成为江苏经济发展的“驱动引擎”,也让知识产权审判服务经济社会创新驱动发展成为江苏法院的职责所在。近年来,涌入江苏法院的专利纠纷案件急速增长,其中与工业制造密切相关的专利纠纷案件数量占涉科技创新类案件50%以上,且占全国专利类纠纷案件8%左右。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产审判要有鲜明的态度,要用法律保护、尊重与承认创新,为创新主体提供明确、稳定和可预期的司法引导。”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同志表示。

加大保护力度 权利人不再“赢了官司输了钱丢了市场”

据了解,2015至2017年江苏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商标权纠纷案件中结案标的额为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已有相当比重,已判决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最高赔偿金额达到约1300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一些案件中侵权者存在故意侵权、重复侵权等恶意侵权行为,江苏法院通过酌定赔偿额对故意侵权者处以惩罚性赔偿。樱花卫厨侵权系列案中,屠某经营的苏州樱花等两家企业被法院判定侵权后,又“改头换面”另组两家公司继续以樱花卫厨商标生产类似产品。

“这是一起典型的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纠纷。继第一次侵权案件判决生效后,屠某等又陆续成立苏州樱花等新公司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二审中我们认为屠某个人对全案侵权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认定屠某等与上述公司构成共同侵权,遂判令屠某等对公司的涉案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赔偿樱花卫厨经济损失200万元,这个判罚体现的是对重复、恶意侵权加大惩治力度的司法裁判引领作用。”该案法官史乃兴说道。

打知产官司获得的赔偿甚至不足以弥补诉讼成本和支出,常被称是“赢了官司输了钱”。而正如樱花厨卫系列案件,近年来江苏法院确定赔偿金额时,突破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就赔偿多少的“填平原则”,而是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参照,努力实现侵权赔偿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协调和相称性。比如审理的麦格昆磁公司诉夏某、瑞泰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法院认定被控侵权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并判决将侵权产品销售利润1100余万元全部赔偿权利人。

同样,赢了官司不能丢了市场。力争用效率去保护企业经营和市场,近年来,江苏法院知产保护加强力度还突出体现在一个“快”字上。

“对于家纺城的企业、经营者来说,花型设计是赖以生存的关键。而一般知产案件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周期较长,很多案件判下来时,涉案花型已经不再流行,企业就丧失了市场份额。”南通叠石桥家纺城内,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院长陈炎介绍说,家纺企业有的侵权证据可能在案发后几小时内就会转移、灭失,为此法院调研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版权纠纷,往往就地立案、当场裁决、立即实施。

据了解,结合案件类型、特点、审理流程等因素,目前江苏法院正全面推进知产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建设,力求“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倡导诚实守信 证据审核明晰技术成果归属

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新形势下,企业与发明人就智力成果归属常会产生争议。审判人员全面客观审核证据,准确把握裁判尺度常常关涉到重大利益平衡,显得尤为重要。

南京伟思公司系一家专业从事医疗器械等产品的研发生产、代理销售的企业。史某某、周某等为公司的前员工,后来先后从伟思离职,入职麦澜德公司,并分别担任副总经理等。不久麦澜德公司股东之一杨某申请了一项发明专利,即涉案专利,专利权利证书上记载发明人为杨某,权利人为麦澜德公司。

伟思公司认为,杨某本身没有医疗器械行业从业以及相关研究经历,史某某等在伟思公司任职期间,受公司指派长期利用公司资金场地设备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材料进行与涉案专利有关的科研开发,因此涉案专利对应的技术成果属于史某某等在伟思期间的本职工作,涉案专利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归伟思所有。

该案承办法官从证据规则和事实细节入手,通过技术比对等一系列工作,最终认定诉争专利为史某某等在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于伟思公司。该案法院在判定专利归属的同时,也依据查明的事实,对被告为规避法律、输送利益而故意以他人名义申请涉案专利的不正当、不诚信行为进行了明确评判。

值得关注的是,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创新发展,部分争议还涉及生物医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前沿尖端知识产权保护。查明这些新类型案件中的技术事实,是法官全面客观审核证据,准确把握裁判尺度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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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负责同志介绍,近年来,在知产案件审理中,江苏法院借力技术专家参与案件审判。目前,江苏高院共聘请了157位具有较高专业水准的技术专家参与案件调查审判,专业方向涉及机械、医药、通信、电子工程等领域,知产案件审理初步形成了司法鉴定、专家咨询、专家辅助人、专家陪审员、技术调查官等技术事实查明多元化机制。

成立知产法庭 引导企业增强核心技术竞争力

2017年1月,南京、苏州知识产权法庭挂牌成立,这是全国首批设立的跨区域管辖专利等技术类案件的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短短两年,法庭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呈现“两快、四多”的鲜明特点,即收结案增长速度快、案件审理速度快;一审案件多、技术类案件多、大标的金额案件多、异地来庭诉讼案件多。

据了解,案件审理中,法庭结合专利创新程度和产业发展布局与政策,加大对通讯、软件、新能源等关键领域和对经济增长具有突破带动作用的专利技术成果的保护,引导企业增强自身的核心技术竞争力,推动技术突破和科技转型。法庭加强商标权保护,在相关案件中,对“同仁堂”“诺贝尔”“米其林”等中外知名商标给予保护,充分体现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制止混淆和不正当攀附他人品牌声誉的导向。

日前审理的一起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中,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判决支持了667万元经济赔偿,首次就专利许可费支付比例和数额进行了裁判,使涉案中药发明专利得以实施,专利权人得到合理的经济回报,侵权人付出应有的代价。

大力推进知产审判“三审合一”、知识产权法庭陆续设立巡回审判点,不断延伸保护触角,司法改革推动下,秉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坚持服务“聚力创新”,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高地”正逐步形成。近年来,江苏法院审理的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其中外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通过连接点多选择在江苏起诉,体现了对江苏知产案件审判水平和司法保护环境的充分认可。(朱 旻)

(责编:龚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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