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卡通人物作为图文组合商标构成元素引发纷争——
“大耳朵图图”的商标“烦恼”
大耳朵、圆脑袋、4根刘海……《大耳朵图图》系列动画片中的“胡图图”卡通人物形象给许多观众留下了深刻印象。然而,围绕着一件由同该卡通形象近似的图形与英文“TUOTU”组合而成的第5723405号“TUOTU及图”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大耳朵图图”品牌运营方上海上影大耳朵图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大耳朵图图公司)与福建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忠实展开了一场历时8年的纠纷。
近日,双方纠纷告一段落。2018年12月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复审裁定时,未更换合议组成员构成程序违法,据此撤销了一审判决及商评委作出的复审裁定,并判令商评委就陈忠实提出的复审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异议申请是否超期?
据了解,《大耳朵图图》系列动画片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制作,大耳朵图图公司系该作品的出品方之一及独家品牌运营方。自2004年6月1日在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首播以来,动画片人物造型师速泰熙创作的角色形象“大耳朵图图”成为了深受观众喜爱的动画形象。2012年,在第3届中国十大卡通形象评选中,“大耳朵图图”获得年度十大卡通形象大奖第一名。
速泰熙的“系列动画片《大耳朵图图》人物造型设计”美术作品版权登记证书显示,该作品的作者和著作权人为速泰熙,作品登记日期为2006年6月2日。2006年6月8日,速泰熙向大耳朵图图公司出具授权书,称其为“大耳朵图图”系列形象的著作权人,授权大耳朵图图公司对所有涉嫌使用该形象申请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
引发此番纷争的被异议商标,由陈忠实于2006年1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袜等第25类商品上。2010年6月13日,该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
大耳朵图图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对“大耳朵图图”作品(下称涉案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遂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大耳朵图图公司通过中国邮政国内特快专递向商标局邮寄的异议申请材料显示,该邮件寄出时邮戳时间为2010年9月13日;根据异议申请书条形码打印日期显示,商标局接收大耳朵图图公司异议申请材料的时间为2010年9月15日。
2012年5月29日,商标局经审理作出异议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陈忠实不服,随后向商评委申请复审。2014年11月28日,商评委作出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复审裁定(下称涉案裁定)。陈忠实不服,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5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商评委应当结合证据对于大耳朵图图公司的复审申请是否超期予以审查,据此以程序不合法为由撤销涉案裁定,并责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2016年9月21日,商评委根据法院判决重新作出复审裁定(下称被诉裁定)认为,大耳朵图图公司邮寄异议申请材料的时间为2010年9月13日,商标局接收大耳朵图图公司异议申请材料的时间为2010年9月15日,大耳朵图图公司提出异议申请系在法定期限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大耳朵图图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据此,商评委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合议程序是否违法?
在商评委作出被诉裁定后,针对大耳朵图图公司提出异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及商评委在未更换合议组成员的情况下作出被诉裁定是否违法等问题,陈忠实再次提起了行政诉讼。
陈忠实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大耳朵图图公司提出异议申请时已超过法定期限,其异议申请不应受理;同时,被诉裁定系商评委依据法院生效判决重新作出,该裁定载明商评委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但从被诉裁定载明的合议组成员来看,合议组成员并未更换,不属于“重新组成”;此外,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大耳朵图图公司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而且被异议商标与涉案作品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损害大耳朵图图公司享有的在先著作权。
针对大耳朵图图公司提出异议申请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陈忠实仅提出质疑,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商评委根据大耳朵图图公司邮寄异议申请材料信封上载明的邮戳日期,认定其提出的异议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并无不当。
关于商评委未更换合议组成员作出被诉裁定是否违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商标评审规则》规定,商评委作出的商标评审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后重新审理的,应当“重新”组成合议组,而非“另行”组成合议组,而且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商评委重新审理时是否应当“另行”组成合议组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虽然商评委作出被诉裁定的合议组与作出涉案裁定的合议组成员相同,但商评委的行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针对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大耳朵图图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大耳朵图图公司经涉案作品著作权人速泰熙授权,有权对所有涉嫌使用“大耳朵图图”形象的注册商标申请提出异议。被异议商标中的儿童卡通形象基本包含涉案作品的独创性部分,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而涉案作品早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公开发表,陈忠实完全具有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因此可认定陈忠实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损害了速泰熙就涉案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陈忠实的诉讼请求。陈忠实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裁定中关于大耳朵图图公司提出异议申请处于法定期限内、被异议商标损害了涉案作品的在先著作权等认定正确,但《商标评审规则》中“重新”组成合议组的规定,是指与在先裁定相比,重审裁定应至少更换一名合议组成员,商评委作出被诉裁定与涉案裁定的合议组成员完全相同,该合议组组成方式违反了《商标评审规则》中关于“重新组成合议组”的规定,构成程序违法,应予撤销。据此,法院终审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组成合议组,就陈忠实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的复审申请重新作出裁定。(本报记者 王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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