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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插入推广弹窗 五八同城被判侵权

2018年12月19日09:33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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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擅自插入推广弹窗 五八同城被判侵权

本报讯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原告北京亿通达搬家有限公司(下称亿通达公司)诉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五八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五八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亿通达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3000元。

亿通达公司诉称,其主营业务为搬家货运,五八公司在其运营的58同城网站中自营58搬家业务。双方订立协议约定亿通达公司缴纳推广费用,五八公司在58同城网站中为亿通达公司提供推广服务。合作期间,亿通达公司发现,在五八公司网站上浏览亿通达公司推广页面查看联系方式时,会弹出“搬家估算器”网页链接,进入该链接后需输入手机号验证并填写需求服务信息,填写后用户均能接到“58放心搬家”或其他搬家公司的电话。同时,五八公司还实施了在亿通达公司的推广页面添加“领取红包”链接,点击该链接自动推送“58搬家管家”微信号等行为。亿通达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五八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亿通达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219.3万元。

五八公司不同意亿通达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并提出在58同城网站中浏览网页的用户对亿通达公司而言属于不特定、非真实客户,五八公司不存在违法收集亿通达公司客户信息的行为;五八公司根据业务需要,为提高用户体验而设置搬家估算器、开设微信公众号,属行业内普遍的正常经营行为,未限制用户自由选择,亦未给亿通达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等抗辩理由。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内。

点评

当前,众多分类信息平台在提供快捷方便、功能齐全的信息展示服务的同时,也逐渐向具体业务扩展。其作为信息展示平台有权对入驻其平台的商家进行信息展示,亦有权通过对平台网站作出一定设置和安排来宣传推广自身业务。但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中的商家推广页面发布其自身业务推广信息,分流商家客户流量的行为是不正当的。平台经营者在与平台中的推广商家从事同一具体业务时,应当注意行为界限,明确标注相应服务的提供主体,充分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确保用户不对其网站中提供同类服务的不同经营者发生混淆,不应利用自身平台优势的恶意搭便车。(司 笛)

(责编:龚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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