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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推”维权引出行政诉讼

2018年12月19日09:33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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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山推”维权引出行政诉讼

不久前,辽宁省鞍山市发生了一起蹊跷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地处该市立山区的鞍山泰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泰工公司)的仓库内被发现假冒“山推”商标的零配件产品,市场价值超过100万元。在当地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均到场查验后的第二天,立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时发现,部分假货不知去向。此后,立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把上述假货的经营者认定为多名个人及个体户。“山推”商标的权利人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山推公司)不服立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作的处罚决定,将其告上法庭。目前,这起被指定由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下称千山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公开开庭审理,而立山区人民政府因为在复议程序中维持了立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也成为被告。

企业仓库出现假货

上海维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维甄公司)受山推公司委托,从事市场维权打假工作。4月3日,维甄公司的专业维权打假人员在掌握泰工公司的仓库存有大量假冒“山推”商标工程机械零部件的信息后,向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经济侦查大队报案。

公安干警出警到达现场后,又通知立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来到泰工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在现场,维甄公司工作人员清点,共计发现涉嫌侵犯山推公司商标权的商品货值达102万余元。

对于这批假货,立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执法人员经请示领导认为,由于涉案产品货值已经远远超过刑事立案标准,此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而公安机关认为,根据相关立案程序,应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先予立案处理,然后按程序移交给公安机关。

4月4日,维甄公司再次向立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前述涉假信息,该局再次派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查验。“发现现场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货值与4月3日举报方所述货值有较大差距。为避免证据灭失,根据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经向立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备,正式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立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这样写道。

而根据维甄公司的描述,一夜之间灭失的假货货值近30万元。

处罚决定被诉违法

在此后的调查处理过程中,立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案是由立山区乾祥工程机械配件经销处(下称乾祥经销处)、钟某成、杨某兴分别租用泰工公司仓库从事的违法经营行为。

立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乾祥经销处没收、销毁侵权产品并处罚款6万元的处罚;给予钟某成没收、销毁侵权链条产品,责令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处罚款12万元;给予杨某兴没收、销毁侵权产品并处罚款12.842万元。乾祥经销处、钟某成、杨某兴等均服从处罚决定。

但山推公司认为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立山区政府提起复议。立山区政府复议后维持原处罚决定。随后,山推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将立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立山区政府起诉至法庭。

山推公司认为,涉案场所的实际经营者是泰工公司和案外人谢某明,而钟某成是泰工公司监事。多个证据均表明泰工公司明知自己仓库内存在侵权商品行为,并与其他侵权人共同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因此,泰工公司才是实际侵权人。而立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把乾祥经销处、钟某成、杨某兴作为处罚对象是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庭审中,立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代理人表示,4月3日,该局只是应公安机关要求去现场协助查验侵权产品,当天维甄公司并未向该局投诉、举报、提出立案申请,而立案是行政执法的前提,没有立案就无法进行调查处理。因此,当日没有对现场采取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第二天,当接到维甄公司的举报,该局当即立案,进行了调查处理,并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作出了处罚决定,不存在原告所说的违法行为。

第三人乾祥经销处有关人员、钟某成、杨某兴等都表示服从处罚决定。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祝文明)

(责编:龚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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