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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电影制片厂诉著作权被侵案

——我国法院庭审现场首次向公众直播

2018年12月19日09: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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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十大电影制片厂诉著作权被侵案

图为庭审报道现场。资料图片

案情简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1998年审理的国内十大电影制片厂起诉著作权被侵案之所以被屡屡提起,是因为中央电视台首次将这场庭审的全过程直播展现在了全国电视观众的面前,庭审现场更有众多的人以普通公民的身份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案件庭审传播的方式和影响使得本案具有了更长的生命力。

1997年3月,中影音像出版社与北京天都电影版权代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出版1949年10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期间的国产影片VCD光盘后,又出具委托书委托北京天都电影版权代理中心销售中影音像出版社发行的VCD节目。5月,中影音像出版社委托授权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发行中影音像出版社出版的音像制品。

其间,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与北京天都电影版权代理中心签订了合作出版国产影片VCD光盘的联营合同。

1997年5月至7月中旬,八一电影制片厂、北京电影制片厂、中国儿童电影制片厂、北京电影学院青年电影制片厂、上海电影制片厂、长春电影制片厂、珠江电影制片公司陆续授权中国电影制片者保护委员会对各自生产的电影作品行使版权保护和版权确认。

1997月年6至7月间,中影音像出版社委托公司制作了《林海雪原》《战上海》《骆驼祥子》《闪闪的红星》《归心似箭》《早春二月》《青春之歌》等27部电影的VCD光盘。

1998年2月至4月,八一厂、北影厂、儿影厂、青影厂、上影厂、长影厂、珠影公司以及峨眉电影制片厂、西安电影制片厂、广西电影制片厂共10家电影制片单位作为原告,分别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起诉北京天都电影版权代理中心、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十原告起诉称,未经许可,被告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27部国产影片制成VCD出版、发行,侵犯了原告上述电影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公开道歉等。

1998年7月11日,北京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鉴于案情,依法将中影音像出版社追加为第三被告。

庭审当日,有500多名普通群众凭身份证领取了专门印制的旁听证,进到北京一中院的大法庭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近20家媒体的记者参与到了庭审现场。中央电视台更是在大法庭内设置了6个直播机位,将庭审全过程首次以直播的形式传到了全国各地。中央电视台演播室内,国内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郑成思和陶鑫良两位教授作为特邀嘉宾随着直播的进行,向观众作了讲解。

判决结果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十原告请求的27部影片的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目前均未超出法定保护期。任何人使用都必须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或取得书面许可。三被告未曾就上述影片的使用与原告签订合同或得到书面许可,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于上述影片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依据事实和法律,北京一中院当庭对其中的六案作出判决:三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八一、儿影、峨眉、西安、上影和珠影公司6家电影制片单位著作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3个月后,北京一中院对另外四案作出了相同的判决。三被告不服北京一中院的判决,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后语

这起著作权案的审理引起了国内外司法界、新闻界和电影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在这起案件中,人们开始以普通公民的身份走进庭审现场参加旁听,中央电视台对庭审全程进行了现场直播,海外有7家媒体有偿进行了转播。这在我国的审判史和新闻史上都是第一次,电视直播带来的影响更是远远超过了案件审理本身。司法公开、公正的观念从这场案件的审判开始走进民心。对北京一中院这种“审判公开”的做法,国内外新闻媒体给予了积极评价,称“北京一中院的措施是中国民主法制制度向前迈进的一大步”。而更积极的评价则认为,这是中国法院首次敞开大门,让百姓和媒体现场旁听庭审,从此按下了全国法院司法公开的启动键。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等文件,逐步加大并规范庭审公开,使司法审判更阳光、公开更透明。

对于1998年夏天的这场审判活动,案件原告方代理律师说:“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它扮演了重要角色,是公民有序参与司法的开端。”

(整理撰稿:程 鹏)

(责编:龚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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