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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造假属违法行为 恶性竞争破坏市场秩序

2018年12月03日08:24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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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提高违法成本遏制网络数据造假

数据造假属违法行为

记者:目前,互联网平台数据造假问题比较严重,数据造假覆盖面广,比如电商平台刷单、微博刷粉丝、文章刷阅读量等行为,已经形成一条灰色利益链。对于数据造假问题,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

刘俊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就是消费者的知情权。相对应,经营者有义务真实地向消费者说明所提供服务或商品的有关情况,即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

另外,即将实施的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赵占领:数据造假的方式有多种。通过刷单等形式进行的数据造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一种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误导广大消费者。如果是通过技术手段从竞争对手处直接抓取数据,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行为,一般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记者:数据造假行为涉及的各方,如平台、刷单刷量者,是否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刘俊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刷单这种数据造假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平台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原因有以下几点:作为平台搭建方,一定要为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站好岗、放好哨、把好关;平台拥有用户的大数据;参与电商交易的商家是经过平台审核的;搭建平台不是公益行为,平台方在此过程中盈利;交易规则由平台方起草;平台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所以,我认为平台方的责任是主要的。

对于进行数据造假的经营者,法律责任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民事责任,另一种是行政责任。对于受误导的消费者,应当返还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所支付的价款,并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的责任。就行政处罚而言,监管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责令改正,严重者可进行罚款。

赵占领:类似刷单这样的行为,不容易去追究法律责任。对于互联网平台来讲,主要是看这种行为是不是平台自己进行的,如果说不是平台的行为,那就要看平台对于商家的这种侵权违法行为是否知晓,如果知道而没有采取措施,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平台不承担责任。在实际操作中,因为刷单行为取证困难、行为隐蔽,处罚案例相对较少。

恶性竞争破坏市场秩序

记者:我们通过采访了解到,数据造假问题覆盖不少网络平台,甚至成了有些平台心照不宣的潜规则。数据造假的动机是什么?

刘俊海:对于刷单这种数据造假行为,动机很简单,那就是误导消费者,干扰消费者的自由选择。还有一个就是进行不公平竞争,用于打击同行对手。第三个动机是提高用户对平台的依赖性,用户粘性大的话可以在上市时沾光。

赵占领:数据造假的动机主要还是利益驱动。无论是通过刷单刷量的方式伪造数据,还是通过从竞争对手处直接把对方的数据拷贝过来造假,违法成本都相对较低。可是,这些数据能给平台、商家的经营活动带来直接收益。

对于用户数据,特别是像点评信息这类数据,如果通过正常的经营来积累,需要很高的成本,时间上也需要一个长期过程,所以有些平台会通过爬虫程序等技术手段抓取竞争对手平台上的一些用户数据。这种行为其实就是走捷径,节省自身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在短时间内取得一定的竞争优势。

记者:从更广的范围来看,数据造假对行业发展包括整个市场环境会产生什么危害?

刘俊海:第一,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以及其他的消费者权利。第二,这种搅局行为是潜规则,不是明规则,扰乱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第三,像某旅游平台这样大规模将其他网站的消费者点评数据冒充自己平台的点评,还侵害了点评者的著作权。

赵占领:危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数据造假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通过刷单的方式获利,会使那些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企业最后吃亏。所以,这一行为破坏了行业的整体竞争风气和竞争秩序,这是最大的危害。其次,如果给消费者展示的点评信息、交易信息等都是虚假的,导致消费者选择在这个平台上进行交易或者使用服务,实际上是欺骗、误导了消费者。

多措并举遏制数据造假

记者:长期来看,应该采取哪些措施减少数据造假现象?

刘俊海: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希望平台和入驻平台的电商能实现自律,消费者知道的信息要告知,不知道的信息也要告知。千万不要通过数据造假的手段来增强短期内的竞争力,这是饮鸩止渴的行为,没有一家企业能靠这种造假、误导手段来获得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行业协会也要做到严格自律,要扎紧篱笆、清除潜规则、清除害群之马、清除霸王条款、清除数据造假行为。

另外,在市场失灵时,监管一定不能失灵,希望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依法行使法定的行政许可、行政指导、行政监管、行政处罚和行政调节等权限,维护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激浊扬清,惩恶扬善。

最后,要完善司法救济体系,要旗帜鲜明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在证据规则落实上采取消费者友好型的理念,让那些数据造假者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特别是举证倒置的责任。比如,消费者称受到虚假数据误导,要求商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商家如果称自己的数据没有虚假,那就要拿出证据自证清白,证明数据真实、合法、有效、准确,证明不了就要对消费者承担造假数据欺诈的民事责任。

赵占领:打击数据造假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多管齐下。第一,受到影响的企业要积极主动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权益,包括提起不正当竞争的诉讼以及向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进行举报、投诉。第二,相关执法部门也应当加大对数据造假、数据抄袭、刷单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让相关责任人为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另外,目前对于数据造假利益链上的各个主体责任还有待进一步明确。以刷单为例,现有法律主要针对的是刷单组织者或者直接从事数据抄袭的主体,但对于刷单利益链上其他各方的行为要怎样认定、处罚,还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杜晓 徐静华)

对话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 赵占领

(责编:王小艳、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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