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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老东家”保密技术另起炉灶

湖北荆州:依法办案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2018年11月29日08:56 |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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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利用“老东家”保密技术另起炉灶

“被告人陈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万元;被告单位武汉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判处罚金2000万元……”近日,由湖北省荆州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陈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在荆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

1991年至2005年2月,被告人陈某在担任湖北某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石英玻璃公司”)技术员、纤维分厂厂长、副总经理、总经理、总工程师等职务期间,主持、参与了多个国防科研项目的研究。

2005年,陈某离职后将“石英纤维纱生产工艺和装备”商业秘密透露给由其妻子和弟弟出资设立的某材料公司,石英玻璃公司发现后迅速报案。2009年,在陈某承认侵犯该公司商业秘密、赔偿损失、承诺不再侵犯其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双方达成书面和解协议。

2015年,石英玻璃公司再次发现武汉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光电公司”)正在销售使用前述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生产的产品,而这家公司为2009年7月陈某等人在湖北潜江出资成立的,2010年起便已开始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因此,2015年10月,石英玻璃公司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认为陈某及光电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

不料陈某这次却拒不承认,他声称自己并不知道石英玻璃公司的商业秘密,该技术的8个技术密点中也只知道一个,但这个技术信息早已属于行业内的公知技术,而自己公司所使用的技术来自于天津某研究所的技术转让和公司团队的研发。光电公司其他负责人也一概称自己并不知道公司是否侵权。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提取到了光电公司与天津某研究所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并发现陈某并没有与石英玻璃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侦查工作一时陷入僵局。

今年湖北省两会期间,作为省人大代表的该石英玻璃公司负责人找到了一同参会的荆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汪存锋,向他详细讲述了公司发展中遭遇的困境和迫切的司法需求,请求检察机关依法予以帮助。

详细了解情况后,汪存锋高度重视,回来后立即指派经验丰富的检察官组成专业办案团队,依法提前介入该案、跟踪进展情况。

“陈某已经掌握了石英玻璃公司的商业秘密,没有必要找他人购买技术,所谓‘天津某研究所的技术’可能是幌子,要尽快找鉴定机构就光电公司与石英玻璃公司的技术进行同一性鉴定。虽然没有签订保密协议,但石英玻璃公司下发的员工保密手册、陈某在公司工作期间领取保密工资可以证明其负有保密义务,案件应该继续侦查下去!”提前介入侦查后,检察官的意见让侦查人员有了信心,侦办工作开始加速进行。

案件移送起诉后,为了证明技术密点是否为公知技术,办案团队多次赴北京到鉴定机构咨询专家。经鉴定,光电公司所使用的技术与石英玻璃公司拥有的“石英纤维纱生产工艺和装备”商业秘密中的8个技术密点具有同一性,且不为公众所知悉。光电公司违法生产和销售石英纤维纱产品给石英玻璃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400余万元,进一步夯实了证据基础。

而光电公司的技术是否真的来源于天津某研究所也至关重要。陈某从侦查到审查起诉,一直是零口供,但同案犯光电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却供认了该公司使用的技术就是陈某掌握的石英玻璃公司的技术,并进一步供述陈某曾说过“天津研究所的技术就是个幌子,是为了规避再次与石英玻璃公司产生纠纷”。

为了保证庭审效果,公诉人在开庭前给肖某做了细致的思想工作,最终肖某在质证环节有力回击了陈某的虚假供述,从而使庭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作为同案犯,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郭清君 彭威 蒋长顺)

(责编:龚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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