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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制药领域重大专利无效纠纷案——

抗病毒化合物引发专利无效争议

2018年11月29日08:12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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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抗病毒化合物引发专利无效争议

图为口审现场 王 欣 摄

本报记者 侯 伟

2018年6月,无国界医生组织(MSF)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美国制药公司吉利德科学公司的口服丙型肝炎药物维帕他韦的专利权无效。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案进行了口头审理。该案涉及发明专利名称为“作为抗病毒化合物的缩合的咪唑基咪唑”(专利号:201280004097.2)。

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组表示,该案的审理焦点主要集中于具体化合物创造性的判断,包括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取、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技术启示的判断以及技术效果的分析比对,尤其是药物研发过程对化合物创造性的影响等,均为药物化合物专利审查中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案件双方当事人分别提交中、英文证据若干,案情虽复杂,但焦点突出,在本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发明专利引发纠纷

丙型肝炎是一种由丙型肝炎病毒感染引起的慢性肝脏病毒性疾病。每年新发丙型肝炎病例约3.5万例,呈全球流行趋势,对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危害极大,已成为严重的社会和公共卫生问题。尽管靶向肝脏的药物被广泛使用并且显示出效力,但毒性和其他副作用限制了它们的使用。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先后经历了普通干扰素单药治疗、普通干扰素与利巴韦林联合治疗以及聚乙二醇干扰素与利巴韦林联合治疗的时代。2013年以来,泛基因型口服直接抗病毒药物(简称DAA)上市,受到世界病毒领域广泛关注。本案涉及的“维帕他韦”是一种治疗丙型肝炎的泛基因型直接抗病毒组合制剂的核心药物成分,与另一种治疗丙型肝炎的明星药物“索菲布韦”联合形成泛基因型组合制剂于2016年在英国首次获批,随后于2018年5月在中国获批上市,在制药领域受到极高关注。

维帕他韦和索非布韦的专利权人是吉利德法莫赛特有限责任公司,是由美国吉利德科学公司于2012年8月以吉利德市值三分之一的价格收购法莫赛特公司而形成。吉利德科学公司被外界称为“制药界的苹果公司”,致力于肝病、艾滋病、炎症和呼吸、血液和肿瘤四大疾病领域的生物制药研究,在丙型肝炎和艾滋病这两个严重威胁全球公共卫生的重大疾病中作出了重大贡献。法莫赛特公司是位于美国新泽西州普林斯顿的制药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研发HIV、乙型肝炎、丙型肝炎的抗病毒药物,主要开发了治疗HIV的Raxivir、治疗丙型肝炎的“索菲布韦”。

涉案无效宣告请求人是无国界医生组织,于1971年在法国巴黎成立,现已发展成全球性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组织,致力于为受武装冲突、疫病和天灾影响,以及遭排拒于医疗体系外的人群提供紧急医疗援助。“病者有其药”是该组织的一个重要项目,其中一部分工作也包括支持或者亲自提交某些药物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例如,2017年无国界医生组织向欧洲专利局提出了针对索菲布韦化合物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在印度、韩国提出了针对肺炎球菌结合疫苗(PCV)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在印度和巴西,无国界医生组织还支援其他民间组织提交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主要针对爱滋病和丙肝药物。

2018年6月19日,无国界医生组织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维帕他韦的专利权无效宣告申请,认为维帕他韦的化合物专利为已知技术,不符合中国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条件,请求宣告其无效,以允许本土生产和进口其仿制药,让更多丙肝患者能够获得可负担的治疗。此前,无国界医生组织还曾对索非布韦/维帕他韦组合物的在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给出这款组合药并不具备申请专利保护的技术理由。

围绕焦点展开辩论

此次无效宣告请求案中,无国界医生组织提出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至9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和证据3,或者证据2结合证据1和证据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所有权利要求无效。

庭审过程中,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取、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技术启示的判断等。

无效宣告请求人无国界医生组织认为,证据1教导了“中心加两臂”的结构,给出了调整其中心为五环稠合结构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更好的抗HCV活性,有动机将证据1的化合物调整为本专利的中心连接单元。证据2公开了一种抗HCV化合物,也是由“中心+两臂”构成的结构,中心为五环稠合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基础上略作调整就可以得到本专利的中心连接单元。证据1、证据3给出了对两臂的取代基进行调整的启示。因此,在证据1的0.044化合物、0.0131化合物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证据3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很容易地获得本专利化合物。

专利权人吉利德法莫赛特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证据1对于通式中的取代基定义了宽泛的可选范围,但证据1从未教导或暗示过本专利的五元稠环母核,也没有暗示对特定位点进行修饰,得到本专利在泛基因、耐抗药株、口服生物利用度等四个方面都有优异效果的化合物。在化合物结构差异较大的情况下,具有有益效果就应当认定有创造性。证据2对于化合物102并没有验证其活性效果,同时化合物102也不在证据2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而且证据2的化合物102与本专利化合物在具体结构上也有较大差异,不会给出相应启示获得本专利化合物。证据3不涉及泛基因型化合物研究,母核结构和本专利差异很大,不能给出侧链取代基的启示。

在辩论环节,无国界医生组织认为,本专利保护的化合物不能被证明是通式化合物中效果特别突出的技术方案,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吉利德法莫赛特有限责任公司则认为,由创造性三步法判断过程可见,本专利与现有技术母核结构不同,现有技术没有给出结构改造的启示,无效宣告请求人的理由是拼凑现有技术特征的“事后诸葛亮”的观点。

该案合议组表示,对该案公开审理也是为了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阐释相关审查标准,以期广大创新主体和专利工作者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更加了解。

(责编:龚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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