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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抄家清单”看“邻接权”的扩充

2018年11月22日09:22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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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从“抄家清单”看“邻接权”的扩充

近日,微信朋友圈里出现了这样一条新闻:今年初苏州动物园狮虎山改造工程无意中打通一座古墓,出土300多件文物中有一部红楼梦全本,学界命名为《吴氏石头记增删试评本》,几百年来诸多的红楼谜团于是随之迎刃而解。但是,很快有网友指出,这是假新闻。于是,关于各种红楼梦版本真伪的争论,再次进入公众的视野。

笔者也是《红楼梦》的忠实读者,于是也再次翻开书架上的《红楼梦》,在看到第一百零五回“锦衣军查抄宁国府 骢马使弹劾平安州”时,突然注意到一个和知识产权有关的物件。里面写到贾府被抄家,接下来展示了一份锦衣卫奉旨抄家后整理的清单:

见贾政同司员登记物件,一人报说:“赤金首饰共一百二十三件,珠宝俱全。珍珠十三挂,淡金盘二件,金碗二对,金抢碗二个,金匙四十把,银大碗八十个,银盘二十个,三镶金像牙筋二把,镀金执壶四把,镀金折盂三对……各色皮衣一百三十二件,棉夹单纱绢衣三百四十件。玉玩三十二件,带头九副,铜锡等物五百余件,钟表十八件,朝珠九挂,各色妆蟒三十四件,上用蟒缎迎手靠背三分,宫妆衣裙八套,脂玉圈带一条,黄缎十二卷。潮银五千二百两,赤金五十两,钱七千吊。”一切动用家伙攒钉登记,以及荣国赐第,俱一一开列,其房地契纸,家人文书,亦俱封裹。

不难看出,从抄家清单看,贾府尽管已经趋于败落,但“瘦死的骆驼比马大”,在财产上仍然表现出富甲一方的实力。但是,有研究表明,这份清单并非曹雪芹的原著而是他人续写,理由是续写者没有经历过真正官宦人家的富贵生活,所以尽管对贾府的富贵进行了想象,但从抄家清单物品的虚构上就可以看出续作者“画虎类犬”,因为无论是从金银器皿还是绸缎面料,都和前八十回记载的各种财物在风格、价值、质地上相差甚远。

笔者不由地想到,如果曹雪芹或是续作者生活在今天,《红楼梦》肯定享有著作权,但仅就这份“抄家清单”本身而言是不享有著作权的,因为这份清单仅仅是一份物品的罗列,不能体现出任何独创性的表达。但是,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即使是这么一份清单,和曹雪芹同时期的续作者也不能很好地“仿写”。这说明,即使是这样一份数据列表,同样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笔者进一步想到,其实,在现代社会,同样存在类似的数据或列表,但是由于它们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汇编作品”的规定,因此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目前,某些数据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依据在于“数据库内容的选择与编排具有独创性”。然而,实践表明,比起内容选择与编排的独创性,数据库更重要的价值在于其所包含的信息的全面性,换言之,创编数据库的劳动主要在于前期数据的采集而非后期的选择与编排。因此,对于那些没有体现“内容的选择与编排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进行适当的保护,同样是现代社会亟待回应的法律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对于那些“辛勤收集”的有价值的数据库信息,虽然在编排上缺乏独创性,但同样应当将其置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之下,具体来说,可以纳入“邻接权”的保护范围。

所谓“邻接权”,是指民事主体对作品之外又与作品密切相关的客体所享有的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包括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组织权和版式设计权。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别主要在于其客体独创性的高度:著作权的客体是符合独创性要求的作品,而邻接权的客体则是未达到独创性要求不能构成作品的特定智力成果。邻接权产生的原因,正在于世界各国意图保护那些独创性程度不高,但又值得保护的劳动成果。随着我国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司法实践中涌现出越来越多的涉及文化产品的新类型案件,所涉及的许多新类型的文化作品,既难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也不能落入现行邻接权的客体范围。在此背景下,邻接权的客体范围亟待立法上的合理扩充。( 袁 博)

(责编:龚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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