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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法对生产销售假药重罚

2018年10月23日08:35 |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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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我国拟修法对生产销售假药重罚

生产、销售假药将可能面临被处以药品货值金额十倍至三十倍的罚款,不仅要没收违法所得,还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2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全面加大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处罚力度。

草案拟规定,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罚款为药品货值金额的两倍以上、十倍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生产、销售劣药的罚款为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

草案对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劣药的企业或单位、法定代表人作出重罚。情节严重的,除罚款外,还将终身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草案新增条款,细化并加重了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处分,对于直接责任人等给予记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等不同程度的处分。

草案拟规定,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行为,不仅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还将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收入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对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等相关规范的行为提出处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禁止其十年直至终身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回应疫苗接种关切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拟写入法律

针对疫苗接种的公众关切,22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等规定,严格疫苗生产使用管理。

草案二审稿提出,公民有依法受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和义务。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保证安全有效。

草案二审稿强调,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应当依法报告,并配合有关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补种。

针对预防接种出现问题后的处置,草案二审稿还明确,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让群众用上放心药

我国拟建药品全程追溯制度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二审稿提出,国家加强对药品的管理,建立药品全程追溯制度,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为了让群众用上放心药,草案二审稿明确,国家提高基本药物的供给能力,强化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基本药物公平可及、合理使用。国家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立药品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评价、监管工作,保障公民用药安全、有效、可及。

基本药物招标中存在超低价中标现象,也给药品质量带来隐患。为遏制药品低于成本价竞标现象,草案二审稿明确国家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并强化了违反法律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投标人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一些临床必需用药局部性、结构性短缺频现。草案二审稿提出,国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国家公布基本药物目录,根据药品临床应用实践、药品标准变化、药品新上市情况等,对基本药物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不但要确保群众用得上放心药,还要能用得起药。草案二审稿提出,国家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破解基层首诊难

我国拟立法支持医疗资源下沉基层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不足是基层首诊难的重要原因。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二审稿中,推进医疗资源下沉、加强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建设的理念得到突出体现。

草案二审稿在总则中明确,国家采取多种措施,优先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提高基层服务能力。草案二审稿还增加规定,国家加强以县级医院为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的建设。

缺乏人才是制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的瓶颈。为吸引更多高水平优质医疗人才下沉到社区基层,草案二审稿明确,国家鼓励医疗卫生人员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在薪酬津贴待遇、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对其实行特殊优惠待遇。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增加规定,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乡村医生是最贴近亿万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但服务能力不强、队伍结构不合理和部分地区村医后继乏人等问题仍然存在。为加快补齐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这块“短板”,草案二审稿规定,国家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完善对乡村医生的多渠道补助机制。

合法权益受保护

我国拟立法保护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

“医闹”之患屡禁不绝,严重影响了医院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二审稿明确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草案二审稿提出,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

草案二审稿还明确了“医闹”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医疗卫生机构秩序,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非法获取、传播公民健康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和谐的医患关系需要多方努力。为此,草案二审稿提出,国家建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医疗卫生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公民在接受医疗卫生服务时,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有关的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赵文君 田晓航)

(责编:王小艳、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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