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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许可合同引发多起版权诉讼

2018年10月19日09:53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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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份许可合同引发多起版权诉讼

因一份著作权许可协议,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原创动力公司)与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优朋公司)多次对簿公堂。日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上诉人原创动力公司(一审被告)与被上诉人优朋公司(一审原告)之间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优朋公司请求返还许可使用费107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不予支持,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下称越秀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此前,也因这份合同,原创动力公司将优朋公司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下称西城法院),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原创动力公司获赔逾期付款违约金4.65万余元。

引发连续诉讼

2012年8月25日,优朋公司与原创动力公司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约定原创动力公司以专有独占性授权将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羊羊运动会》等作品部分剧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优朋公司,许可使用期限为3年。协议签订后,优朋公司于2012年9月28日向原创动力公司支付版权费252万元,原创动力公司亦向优朋公司交付了授权书等相关授权文件。

然而,两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纠纷。在未收到优朋公司应支付的108万元剩余款项,且多次催款未果后,原创动力公司于2014年4月向其发送《〈许可使用协议〉解除通知书》。因双方仍未能就剩余款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2015年,原创动力公司将优朋公司起诉至西城法院。西城法院一审判决优朋公司向原创动力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65万余元,并驳回原创动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创动力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优朋公司收到上述二审判决书后向原创动力公司发出一份《〈许可使用协议〉返还授权费通知函》,要求原创动力公司返还多支付的许可使用费105万元等。因原创动力公司没有返还上述费用,优朋公司将其起诉至越秀法院。

越秀法院经审理后,对优朋公司主张按授权期限起至协议解除前按实际使用期限及天数据实结算的意见予以接纳,并根据协议实际履行期限,优朋公司已支付的252万元授权使用费等因素后,判决原创动力公司应将剩余许可使用费107万余元返还给优朋公司。

原创动力公司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许可使用协议》的解除是因优朋公司未依照约定按期支付剩余许可使用费所致,原创动力公司对此无过错。如果优朋公司请求返还许可使用费及利息的主张得到支持,意味着优朋公司可以凭借单方意志改变双方通过协商共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借以逃避本应承担的市场风险或减损原属原创动力公司的利益。这种结果有违双方订立合同的初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原创动力公司是不公平的,也会损害交易安全,破坏市场秩序,据此判决驳回优朋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撤销越秀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明确双方责任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后,引起业界关注。该上诉案的一个焦点是:可否参照租赁合同对著作权许可合同已经履行部分的相应价款据实核算。对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租赁合同中,权利人对同一出租标的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有一份收益。在著作权许可合同中,对权利人来说,每一次授权都有可能对应一个具体的增量收益,即在授权合同履行中出现被许可人违约情况时,权利人的损失是净损失,不会因为后续的其他授权得到弥补。因此,参照租赁合同对合同已经履行部分的相应价款据实核算对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权利人是不公平的。

对于此类纠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商业活动往往充满各种变数,有时收益甚至剧烈波动,对商事主体来说,每一次交易既是机会也蕴含风险。著作权授权合同应是版权人与被授权人之间达成的平等、有偿合同,无论是自然版权人,还是法人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应当具有专业的判断能力和注意义务,在签约时应对市场交易环境、履约成本、收益进行充分估算和预期,并对履约后果及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在合同中进行详细约定,并自愿承担责任。(记者 姜旭 通讯员 肖晟程)

(责编:王小艳、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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