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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书作为公知常识证据的可用性探析

2018年10月19日09:50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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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教科书作为公知常识证据的可用性探析

公知常识在评价专利的创造性时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因此在专利授权、确权的审查程序、无效程序、诉讼程序中常常成为争议焦点。中国的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学术界、实务界对公知常识的讨论一直比较多。因此,对作为公知常识证据的“教科书”的认定标准,需要做相关探讨。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教科书或者技术词典、技术手册等工具书记载的技术内容来证明某项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见,教科书是指南中明确规定的可以作为公知常识的类型。

教科书的认定标准

先从一个案例看起:专利无效请求过程中,请求人采用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HSDPA网络技术》一书作为公知常识证据,该书的扉页上记载:“本书介绍了HSDPA的物理层、层2及RRC层的原理及其关键技术,并结合仿真实例给出了HSDPA 的网络性能。本书在内容展开的同时加入了大量的示例和丰富的细节,包括一些实际的测试结果,希望能给读者以有益启示。本书面向的读者为运营商、网络和终端制造商、业务提供商、高校学生”。对此,专利权人和专利复审委都认可该书作为公知常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然而,在本案的一审过程中,法院却有不同的认定。

该书在前言中描述:“本书中讨论的HSDPA技术是基于第3代移动通信系统中U MTS的技术体制,WCDMA 是主要的第3代移动通信空中接口制式之一,欧洲及包括日本和韩国在内的亚洲地区均采用该制式的3G标准,并且都使用大约2GHz的频段……。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参考了业界专家、同行的著作,借鉴了华为、中兴等公司的经验,……本书面向的读者为运营商网络和终端制造商、业务提供商、高校学生。本书的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的观点”。法院认为,从该书前言部分描述的内容来看,这本书是专业人员所写的涉及无线通讯技术领域里的专著,并不属于公知常识。可见,法院认定该书是一本专著,而并不是教科书,也不属于公知常识。

教科书与专著认定标准的区别

翻查词典和相关资料可知,专著是专门的著作,其是针对某一专门研究题材的,是著作的别称。根据学术论文的长短,又可以分为单篇学术论文、系列学术论文和学术专著三种。一般而言,4万字至5万字以上的作品,可以称为学术专著。教科书是按照教学大纲编写、为学生上课和复习用的书,其具有所谓的“普适性”,即书中介绍的知识具有通用性,是某个专业所有学生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识,适合于该专业的学生学习。从上面的释义可以看出,教科书是某一课程的通用技术,强调其广泛应用和普适性,而专著则更强调技术的专业性。由此看来,仅从定义来说专著和教科书确实是不同的。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采用专著作为教材的情况不在少数,特别是在高校中,这一情况更加常见。具体来说,在大学各专业的课程体系设置中,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一般使用国家推荐的21世纪高等教育教材,一般不会使用专著作为教材;然而对于选修课,由于选修课是根据教师的学术研究领域和专业前沿开设的,没有专门的教材,因此,教学内容更多地使用学术专著。这样看来,专著和教科书的含义在某种程度上又混同了。因此,一味强调教科书和专著的含义不同、专著不是教科书书似乎并不妥当。

在目前的审查和审理实践中,专利复审委通常对于公开出版的书籍作为公知常识证据予以认可,而不再进一步审核其是否所谓的教科书,无效的相对方通常也都不会对此提出质疑。与此不同的是,法院对此则更为谨慎,通常要核实其是否满足教科书的定义。专利复审委和法院在这一问题上的认定不一致,导致了不同的判决结果。这一方面可能会导致一些行政决定仅仅是因为证据形式的问题而被驳回,导致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标准的不一致也会使得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无法做出预期,不利于权利的稳定和行使。因此,尽快统一规则对于专利复审委、法院、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显然都是有利的,也是有必要的。

教科书作为公知常识证据的可用性

笔者认为,审查指南中列举的教科书或者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就其本意而言,强调的是普适性和具有较大的受众群体,一本普通的专著并不能够称为教科书,道理很容易理解,一本艰深的专著并不具有普适性,针对的也可能是少数的特定群体。然而,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信息爆炸的当代,情况又有所不同。归因于网络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多的从网络获取知识,无论是教科书还是专著,只要其放在网络上,人们就可以很容易地获取到其中的内容。另一方面,教科书往往具有技术延迟性,而在当今,例如通信技术等飞速发展,教科书中记载的内容往往是已经过时的技术,而非本领域中正在采用的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取现今正在采用的技术的手段不是教科书,而是从业人员、技术精英的专著甚至是外国专著,这也正是高校中越来越多地采用专著作为教材的原因。因此,一味强调只有传统意义上的教科书中记载的内容才是公知常识,显然不适应目前的技术发展趋势。综上,笔者认为,除了传统意义上的教科书之外,对于专著等其他公开出版的书籍,如果能够证明其适合作为教材使用或者确实被作为教材使用,那么也应当认同其作为公知常识证据的可用性。(胡琪 王京京)

(责编:王小艳、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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