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海报隐藏版权大问题
海报是一种常见的宣传方式,如在电视剧播放之前,影视公司大都会大幅张贴和传播海报,目的是让公众知晓电视剧的名称、演员、导演、播放时间、播放频道等。电视剧海报与电视剧密不可分,海报不仅能提供待播放电视剧的信息,更能吸引公众眼球,起到了良好的宣传作用。如何看待以电视剧为核心的海报的法律属性?
首先,电视剧海报是独立的作品吗?在“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下称《产科医生》案)中,法院指出,海报主要是通过剧照、绘画、图形、色彩、文字等要素的创造性的有机整合,形成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美术作品。由此可见,尽管电视剧海报的目的是推介电视剧,但海报的制作过程不同于电视剧的制作,它可能属于美术作品,如无特别约定其著作权行使不同于电视剧本身的著作权行使。
其次,谁对电视剧海报享有署名权?电视剧海报一般是委托作品,由制片者委托制作,在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其无法享有著作权;即使合同明确约定海报的著作权由制片者行使,由于署名权是作者享有的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不可剥夺,委托人也无法享有署名权。在《产科医生》案中,法院认定海报是独立于电视剧的作品,并指出海报的著作权由其作者享有,在没有相关著作权证明的情况下,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无法通过推定成为海报的著作权人。
此前,电影《爵迹》海报未署导演姓名引起导演不满,有学者认为导演也应当在海报上享有署名权。这一观点注意到影视作品的导演是推荐影视作品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但却忽视了署名权只能由作者享有。电视剧海报独立于影视作品,除非导演也参与了海报的创作,否则依据现行著作权法电视剧海报上不告知公众影视作品的导演是谁并不会侵害导演的署名权。
再次,电视剧海报的宣传功能如何实现?电视剧海报虽是因电视剧而创作,但作者却可能和电视剧本身毫无关系,电视剧制片者与海报作者不约定清楚,有可能产生纠纷。制片者希望实现的宣传功能当然需要制作精美的海报来实现,但海报要实现这些功能,须具备与电视剧有关的画面以及电视剧关键信息,如介绍电视剧的表演者是谁、剧本作者是谁、导演是谁等。近几年,电视剧出品方、编剧、导演的署名权纠纷频发,在法律未将电视剧海报视为电视剧一部分的情况下,电视剧的署名规则无法延伸至电视剧海报,而只能依靠制片者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尽量明确约定海报中应当出现的信息,以及约定制片者享有海报的著作权,以更好地保护影视作品的传播,减少制片者与海报作者的利益冲突。另外,如果影视作品属于动漫类,海报中可能涉及动漫形象,此时制片者也最好能与动漫形象设计者约定,由制片者行使海报上的动漫形象著作权。
另外,擅自传播海报侵权吗?在《产科医生》案中,法院认定网络用户上传电视剧截图的行为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即使该行为不符合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条款”所明确列出的情形,网络用户的行为也属于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未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合法利益,因而构成合理使用。法院在认定网络用户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时,还特别指出其合理使用行为有利于促进涉案作品的推广与传播。笔者认为,即使网友使用电视剧海报对该电视剧有负面评价,仍构成合理使用,因为合理使用只要求没有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即可,至于实际是产生了积极影响还是消极影响在所不问。如果网络用户上传电视剧海报的行为是为了评论和讨论电视剧,而不是针对海报本身,制片者又能够行使电视剧海报的著作权,判定这种行为是否影响电视剧海报的正常使用就显得格外重要。笔者认为,应当将网络用户为了更生动地评论或讨论电视剧而使用海报的行为也认定为合理使用。(何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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