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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把握传统文化衍生品版权保护的界限

2018年09月26日10:01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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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合理把握传统文化衍生品版权保护的界限

近日,我国著名评书表演艺术家单田芳与世长辞,享年84岁。“评书”, 又称说书、讲书,是一种传统的口头表演艺术形式,自宋代开始流行,是我国具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艺术形式之一。作为单老师的“粉丝”之一,笔者在悼念的同时,也开始思考我国传统文化衍生品的版权保护问题。我国历史悠久,文化鼎盛,至今留存了很多文化遗产,据不完全统计,就有书法、篆刻、京剧脸谱、皮影、景泰蓝、漆器、中药、剪纸、刺绣、彩陶、紫砂壶、蜡染、瓷器、盆景、唐装、泥人面塑等。那么,对于这些传统文化衍生品,在版权保护上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以其中的京剧脸谱和蜡染艺术为例予以说明。

京剧脸谱:

传统元素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京剧脸谱,是具有中华民族特色的一种特殊的戏剧化妆形式。关于脸谱的来源,一般认为系来自于假面具。京剧脸谱艺术是广大戏曲爱好者非常喜爱的一门艺术,已经被公认为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标识之一。京剧脸谱,根据角色不同的设定、性情为而设计色彩,例如,红色脸谱表示忠诚义士,白色脸谱表示奸臣、坏人等。近年来,版权侵权案件中出现了一类典型案件,涉及京剧脸谱再创作作品的保护。在此类案件的侵权对比中,需要注意区分传统元素和独创元素,对于京剧脸谱中的传统形象元素,由于早已进入公有领域,因此,一般不受著作权保护。例如,在治图公司诉新蓝达想等侵犯著作权案的侵权比对中,法院进行了这样的论述:涉案产品的卡通形象面部特征及头大身小的特点与治图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卡通形象相似,但头大身小属于卡通人物形象的通用画法,不是治图公司的独创;双方面部较为相似的弧线形上吊的眼睛及玫红色眼影,则与京剧人物的传统造型非常类似。治图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卡通人物形象系基于京剧传统形象演化而来,其中包含的京剧造型的传统因素并非治图公司的独创,不能单独作为一个完整的作品由治图公司享有著作权,因此,综合各种情况,难以认定被告构成侵权。

蜡染艺术:

创新部分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蜡染,是我国西南地区少数民族的传统纺织印染工艺,也是我国古代三大印花技艺之一,具体是用蜡刀蘸熔蜡绘花于布后以蓝靛浸染,染后去蜡,布面就呈现出蓝底白花或白底蓝花的多种图案,同时,在浸染中,作为防染剂的蜡会自然龟裂,使布面呈现特殊的“冰纹”,显得朴实大方,富有民族特色。

在《和谐共生十二》著作权纠纷案中,原告创作的美术艺术作品《和谐共生十二》系借鉴了前述的传统蜡染艺术的纹样特征,描绘出一幅花鸟共生图,起诉被告的原因是被告以促销为目的,擅自在其销售的商品上裁切性的使用了原告的前述画作。对此,被告辩称原告主张拥有著作权的作品与被告公司设计的产品外包装的部分图案皆借鉴了贵州黄平革家传统蜡染图案,因此不构成侵权。对此,法院认为,传统蜡染绘画图案纹样朴实生动,变化多样,主要取材于自然界的花、鸟、虫、鱼等物,但却又不仅仅是对自然物的真实刻画,而是蜡染艺术传承人通过对自然事物的观察、体验、提炼,并融入自己的思想创作出来。该案所涉原告的画作中两只鸟尾部重合,中间采用铜鼓纹花连接而展示对称的美感,而这些正是传统蜡染艺术的自然纹样和几何纹样的主题特征。根据该案中的证据,可以认定涉案原告的作品借鉴了传统蜡染艺术的表达方式,但该作品对鸟的外形进行了补充,对鸟的眼睛、嘴巴丰富了线条使得鸟图形更加传神,因此,原告的画作属于传统蜡染艺术作品的衍生作品,是对传统蜡染艺术作品的传承与创新,符合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特征,在原告创新的范围内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袁 博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

(责编:龚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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