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方正诉一商家字体著作权侵权二审有果——
字体虽小,版权事大
近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河北高院)就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北大方正)诉桂林周氏顺发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周氏顺发公司)、河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下称永辉超市)侵犯著作权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周氏顺发公司立即停止在产品包装装潢中使用北大方正的倩体“五”“谷”“粗”“粮”“营”“养”“燕”“麦”“片”九个字,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判令永辉超市立即停止销售周氏顺发公司生产的含有上述九个字包装装潢的产品。
该案审理法官表示,随着国家政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环境的日趋成熟,法院通过判决、调解、和解等形式支持字体著作权保护的案例越来越多,字体的法律保护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的尊重和认同,该案是明确具有独创性的字体单字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又一判例。
九个单字引发纠纷
2000年7月,北大方正改编完成了《方正倩体系列(细倩、中倩、粗倩)》的美术作品,并于2000年8月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2008-F-011015。2017年,北大方正发现,在石家庄长安区广安大街的永辉超市石家庄市财富广场店在售卖包装显示为“五谷粗粮营养燕麦片”字样的食品,经对比,九个字均存在于北大方正所拥有的方正粗倩简体字库当中。北大方正认为,该产品的生产商周氏顺发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产品外包装上显著位置使用大号字体突出使用方正粗倩简体的九个字并作为商品名称,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2017年4月,北大方正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周氏顺发公司与永辉超市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家庄中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10万元等。
周氏顺发公司辩称,字体本身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倩体字库程序产生文字的过程不属于创作,北大方正不享有著作权,因此,其对单字的使用未侵犯北大方正的著作权;不仅如此,周氏顺发公司已经就涉案商品上使用的倩体向设计公司支付了制作费,因而对设计结果的使用也不构成侵权行为。永辉超市表示,涉案商品是由合法正规厂家购进,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不构成侵犯北大方正的著作权等。
2018年3月,石家庄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方正倩体系列(细倩、中倩、粗倩)》为北大方正改编完成的字库字体,其字体设计具有独特的艺术风格,且具备著作权法中美术作品的特点,而单字的著作权应与方正倩体系列一致,享有著作权;被告在未经北大方正许可之下,在产品包装装潢上使用上述九个字,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据此,石家庄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周氏顺发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谷”“粗”“粮”等九个字并赔偿北大方正经济损失5万元;永辉超市立即停止销售包装装潢含有“谷”“粗”“粮”等九字的产品。
随后,周氏顺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北高院。
法院认定构成作品
河北高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倩体字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周氏顺发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对于倩体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汉字的笔画及结构属于公有领域的范畴,其设计空间相当有限,但是涉案的倩体字是在汉字的基本笔画之上,再次对基本笔画(横、竖、弯、钩等)进行不同粗细、长短、弧度及笔画之间富有特点的艺术衔接等形态的改编,形成了一个与现有公有领域的文字笔画明显不同的完整字库体系。同时,尽管单独审视倩体字库中的个别文字(如涉案字“五”)的独创性并不突出,但把其放在整体字库中来审视,其文字笔画的线条特征与倩体字库中的其他文字的特征一脉相承,也不影响其他倩体字具有艺术美感和独创性。北大方正通过人工智慧并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获得倩体字库,涉案字“谷”“粗”“粮”字的独创性和具有艺术美感尤为明显,使得倩体字构成了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类作品。
“不仅如此,倩体字与公有领域免费的宋体、黑体、仿宋等通用字体不同,属于付费字体,是对文字市场繁荣做出的创新,供人们在使用文字过程中多出了一种选择。”河北高院表示,倩体字的出现未影响人们对文字的正常使用需求,不会导致周氏顺发公司认为的对汉字文化符号的正常使用和发展构成障碍。实践中,“五谷粗粮营养燕麦片”九个字的表达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周氏顺发公司完全可以通过使用其他免费字体的形式,满足自己生产销售的目的,涉案倩体字并非唯一的字体表达。综上,法院认定周氏顺发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积极获权避免侵权
近年来,随着创意字体在商业活动中的普遍使用,字体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有业内人士认为,该案的判决为国内字体版权保护增添了又一参考案例,这对于推动字库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和唤起商业社会对创作精神的尊重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近年来字体侵权案件来看,字体侵权案件涉及的领域较广,涉及的类型主要分为字库侵权和字体侵权。比如,《失恋33天》未经授权使用‘悦黑体’就属于字库侵权;而该案便是属于单字字体侵权。”中文在线法律服务中心副总经理徐耀明指出,一般认为,字库属于计算机软件,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计算机程序,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对于独创性达到一定高度的计算机字体一般被归为美术作品,从而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目前,法院对字体侵权的判罚约为每个字3000元至1万元,如果字体设计在产品营利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赔偿金额还会增加,而相较于国内普遍较低的字体、字库的授权费,事先通过正常渠道付费、获得授权要‘划算’得多。”有业内人士表示,随着司法实践中对单字字体和字库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日趋清晰,势必会加大对字库、单字字体的保护力度。(张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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