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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使用需公示

2018年09月17日09:05 |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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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使用需公示

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及时监控入驻商户发布的信息;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仅可用于赔付消费者损失,并定期公开……今天,由市工商局起草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通过“首都之窗”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9月17日至9月24日,社会各界可发送邮件到bjgshtc@163.com进行反馈。

据介绍,《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是供网络交易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就入驻平台事宜,签订平台服务合同时使用的。虽然示范文本针对的均为经营者,但对商业活动中多项争议问题的规范,同样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目前先行赔付制度已在不少网络交易平台推行。平台经营者通常要求入驻经营者缴纳保证金,但对于保证金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问题的约定上仍存在一些问题。示范文本明确,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是平台经营者为赔付消费者损失而向交易平台利用经营者预先收取的金额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仅可用于赔付消费者损失,不得用于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利用经营者互相承担违约责任之用途。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示。示范文本对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示范文本还规范了产品信息检查监控制度。“实践中我们发现,平台经营者通常规定入驻经营者发布信息的时候应该遵守的原则及义务,但却忽略了平台经营者对此应承担的义务。”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示范文本增加了平台经营者及时监控的义务,规定平台经营者应主动地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监控平台利用经营者发布的信息,而不是出了问题再处罚入驻经营者。

针对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示范文本明确约定,对产品和服务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是入驻经营者,同时对平台经营者进行质量监管提出了高要求,要尽可能将质量问题扼杀在流通领域之外,避免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陈雪柠)

(责编:王小艳、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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