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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否单独入“典”引发常委会委员热议

2018年09月04日08:34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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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知识产权是否单独入“典”引发常委会委员热议

结构体例问题是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初审的焦点问题。此次提交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共六编,顺序为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其中并没有包含知识产权编。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向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给出的理由有两个:一是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一直采用民事特别法的立法方式,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版权)法,还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既规定民事权利等内容,也规定行政管理等内容,与相关国际条约保持总体一致和衔接。民法典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难以纳入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也难以抽象出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一般性规则。二是知识产权制度仍处于快速发展变化之中,国内立法执法司法等需要不断调整适应。如果现在就将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纳入民法典,恐怕难以保持其连续性、稳定性。

据了解,对于是否设立知识产权编从2001年制定民法的时候就有争议。在2002年提交常委会审议的1200多条草案中,知识产权没有纳入进来。这一问题的争论一直持续至今。

知识产权这一编到底列入还是不列入民法典?在此次分组审议中,多位常委会委员发表了不同的看法,建议再进一步深入分析、认真研究是否设立知识产权编的问题。

建议认真研究将知识产权单独设编

审议中,有常委会委员认为,对知识产权不包含在民法典分编中需要再进一步研究,建议单独成编入“典”。

“知识产权里面需要政府确认,需要行政保护,但是不能因为有这种确认和保护就否定了它的民事权利属性,也不能因为有行政权的存在就成为其不入法典的理由。”徐显明委员指出,当知识产权成为一种社会普遍性的民事权利时,权利越具体越可诉,而越可诉就越能得到有效保护。在这个意义上,知识产权编进入到民法典当中,比现在用行政保护的办法好得多,“时代要求我们把知识产权入典,我们国家发展已经到这个程度,观念要跟上这个时代的步伐”。

“在某种意义上说,这可以倒逼我们的企业加快自主创新的步伐。”左中一委员的理由是,现在是知识经济的时代,创新已经成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特别需要法律规范来保障知识产权,鼓励和支撑创新。此外,还有利于在日益激烈的国际人才竞争中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陈斯喜委员说,应该有条件在民法典中把知识产权问题规定清楚,把知识产权的一些基本内容规定进去,如果这一点做不到的话,很难说我们的民法典编纂出来能够引领世界、引领未来。在他看来,草案说明中给出的两个理由都说不通。“首先。我们所有的民事权利保护都涉及到国家,包括行政机关的保护、司法的保护。其次,现在的分编条文中许多内容也都涉及到行政方面的规范,不能因为知识产权涉及到行政管理就把它排除在民法之外,这个理由说不通。”

“知识产权是国家竞争力的重要内容,也是民法里面需要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很多国家知识产权形成了一个非常完整的法律制度。现在,国际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交流活动,相当部分涉及到知识产权相关内容。”熊群力委员建议尽快把知识产权法列入民法典。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王俊峰认为,把知识产权法列入民法典是自然而然,也是非常必要的。“国际上很多国家在两三百年前,民法典中就有了知识产权的内容,我们今天的法典忽视这一内容,跟党中央提出来的保护知识产权等一系列政策方针的落实也是不符的。任何一个财产权或民事关系都有行政管理方面的情况,这个是可以讨论的。”

刘季幸委员建议对设立知识产权编进行认真研究,主要有这样几点考虑:第一,随着社会发展和进步,知识产权争议越来越突出,民事法典必须回应这个问题。第二,目前我国已经有了很好的经验和实践以及立法基础,知识产权都已有了单行法,法院适用也形成了比较好的经验,具备纳入民法典的基础。第三,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现在经济走向世界,这次编纂民法典,要从政治上考虑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有利于树立我国知识产权大国形象

“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在司法保护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较多运用行政手段进行保护,目前仍然采取行政管理和司法管理双重保护的体制,大量的行政方面的规定,不便于进入民法典这样一个平等主体的法典中去,这是一个现状。但是这个现状恰恰是我们需要与时俱进的,进一步向前推进,来改变它。”张苏军委员的一个核心观点就是,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应该是私权利。他说,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研究的学者队伍不断壮大,知识产权司法人员的队伍不断壮大,成立了若干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同时知识产权方面的专门律师也在不断增加。

“从现在来看,完全到了还知识产权私权利本质属性的阶段,逐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淡化甚至于在某些领域退出行政干预和所谓的行政保护。”张苏军认为,把知识产权放到知识产权编,突出知识产权平等民事主体的司法性质,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张苏军说:“当然,不排除对一些新的领域、新的东西,再出一些新的带有行政管理、行政推动的过渡性的行政性单项法规,但是核心部分应当是平等民事法律主体的司法保护为主,这恰好是一个时机,所以在民法典中应增设知识产权编。”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制的2018年全球创新指数,我国已经进入前20位,名列第17位,这是发展中国家第一个进入前20位的国家。因此,迫切需要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产业的竞争力。”吕薇委员说,知识产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除少数国家以外,大部分国家都将知识产权法律纳入民法典。此外,此举还有利于强化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目前,有些国家已经将知识产权、研发支出资本化纳入GDP的统计,现在将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有利于在国际上争取主动。

“我国编纂民法典不仅仅是要解决中国的问题,还具有世界意义。我觉得把知识产权法写到民法典里意义非常重大,值得认真考虑。”冯军委员说,19世纪初期法国民法典影响了世界,20世纪初期德国民法典也影响了世界,21世纪最有影响的民法典就是我们这部民法典,它将如何承担自己的使命,作出什么样的能够代表时代、引领潮流的创新,是要认真思考和回答的问题。如果编出来一部民法典只是补了课,形式上解决了我国民法典有和没有的问题,恐怕定位和站位就比较低了。

知识产权单独成编立法技术有路径

按照草案说明,此次知识产权编未被纳入的原因之一,是由于知识产权制度仍处于快速发展变化之中,国内立法执法司法等需要不断调整适应。如现在就将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纳入民法典,恐难以保持其连续性、稳定性。对此,有常委会委员从立法技术上给出了一些方法。

“基于体系的原因,我们不应该把一个合乎民事规则、合乎财产法本质内容的知识产权民事规则排除在民法典之外。”在鲜铁可委员看来,放在统一的民法体系下调整知识产权中的民事关系,好处是可以让大家学习一本法典,一次性获取相关规则,生活成本、生产成本、贸易成本都会大大降低。经济活动最高准则就是高效益、低成本。在立法技术上,建议采用有分有合的方式,相对集中地原则解决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分编中的技术问题。具体来讲,一方面可以考虑将知识产权专有性的部分单独成编,将一些其他的,比如知识产权流转、知识产权继承、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可以对应地在民法典的一些相关内容中体现。另一方面,民法典分编中的合同、继承、侵权责任等可以在知识产权中再将其体现出来。

景汉朝委员从历史维度、国际视野和现实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后指出,从更宏观的方面来考量斟酌,将知识产权列入民法典分编利大于弊。谈及如何入“典”,他认为,立法技术上可以作一个变通,把现行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中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不纳入,专门再修订和制定行政管理法律,只是把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纳入进来列成一编。

陈福利委员也呼吁在现有六个分编的基础上,再进一步考虑把知识产权编纳入进来的可能性,当前需要进一步研究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双轨制”的科学合理协调问题,如何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方面也需要作一些研究。“面对发达知识产权强国强调知识产权保护要加严,我们需要研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如何更好相适应的问题。”

发展变化快需频繁修改不宜入“典”

审议中,对于知识产权编是否应入“典”,也有常委会委员认为目前的草案体例编排是较为合理的,知识产权编暂不宜单独成编。

郑淑娜委员认为,应考虑知识产权权利的特殊性。首先,知识产权是以精神产品为标的、通过人的智慧创造出来的一种权利。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这三大知识产权的权利目前是由三部法律调整的。三者是有不同的,著作权是跟身份有密切联系的,而专利权和商标权不一样,其取得需要行政机关进行确权。其次,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变化是比较频繁的,需要根据情况的变化、形势的发展经常进行修改。单独作为特别法立法能够随时进行修改,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此外,从目前有民法典的国家规定来看,大多数国家还没有写进来,法国、德国、西班牙、日本都是作为单行法和特别法进行保护。

王超英委员也认为知识产权编无法单独成编。他认为,知识产权能不能成编、能不能进民法总则,有四个原则,即普遍的、稳定的、有一致性的、可以约定的。但是知识产权本身客体非常复杂,保护的手段也非常复杂,而且各不相同。知识产权很难抽象和概括成一般的规则出来,而且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在国际上发展得非常快,变化也非常大,特别是在数字经济时代,变化可能更快更大。这些年以来,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大体上是跟随着国际上立法的进程去不断完善,把这些内容变成非常稳定的规定作为一编,确实很难。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到现在,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大概修改了九次,还是非常频繁的。民法典要讲究稳定性,频繁修改是一个问题。

“当然,如果将来经过反复不断地实践,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稳定下来了,到时候再考虑是不是把它放到民法典中,还是可以再研究的。”王超英说。(朱宁宁)

(责编:龚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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