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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创作要肯下“笨功夫”

2018年08月31日09:42 | 来源:中国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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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文艺创作要肯下“笨功夫”

近日,作家金庸诉“同人小说”《此间的少年》作者江南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这一案件给广大文艺创作者带来深思。

“同人小说”指的是利用原有的漫画、动画、小说、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的二次创作小说。《此间的少年》就是江南利用金庸原著所创作的“同人小说”,其中的人物姓名与金庸原著相同者,有65个,包括郭靖、黄蓉、令狐冲、小龙女等。

法院判定,《此间的少年》没有将情节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础上,而是在不同的时代与空间背景下创作的、全新的校园青春小说,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江南利用读者对金庸作品中武侠人物的喜爱提升自身作品的关注度后,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出版且发行量巨大,其行为已超出必要限度,借助金庸作品的影响力为自己牟利的意图明显,具有不正当性。

平心而论,“同人小说”若仅为满足作者的创作愿望或原作粉丝的情感需求,不以营利为目的,那也无可厚非。若“同人小说”具有新的人物、情节、主题,给读者带来审美愉悦和思想启迪,与原作形成对话、互文,也是丰富文化市场多样性的好事。然而,一旦处理失当、擦枪走火,利用原作而中饱私囊,就不仅违反了商业道德,更触犯了相关法律,必将受到严惩。

一个案件会以法律的公平判决而告终,但它带给人们尤其是文艺创作者的启示或警示,不应就此结束。

文艺创作者要树立牢固的法律意识。曾经,版权意识在我国相对薄弱,给了部分人浑水摸鱼的可乘之机,而今早已时过境迁,无论是个体观念还是相关法律,都逐步走向成熟和健全。艺术的创作、传播、欣赏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才能保证创作者、欣赏者、市场等各方的利益都能获得保障。

文艺创作者要严肃态度、端正心态,踏踏实实、一步一个脚印地向前走。涉案作品《此间的少年》的作者是具备一定才华的,有能力独立创作、驾驭人物众多、线索复杂的长篇小说。借用金庸作品人物的名字,无非是想搭知名人士与作品的顺风车而快速出头、快速获利。而在当今中国艺术界,试图依靠“打擦边球”等伎俩快速出头、快速获利者,并不少见。细究起来,影视圈的许多炒作行为、借势营销等,也可能包含着不正当竞争的因素。这种行为或许会一时得利,但拉低了作品的形象和品位,影响了良性竞争、良性发展的市场生态,甚至触碰法律红线。

最“聪明”的方法往往就是最“笨”的方法,反之亦然,其间关键在于如何理解“聪明”和“笨”。少劳多获甚至不劳而获看似聪明,实则害人害己,愚不可及。敢坐冷板凳、敢啃硬骨头的老实创作可能会被一部分人视为“笨”,实则是艺术创作的正途,体现的是真正的智慧。(夕 君)

(责编:龚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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