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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转载需避免三个“误区”

2018年08月28日08:35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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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作品转载需避免三个“误区”

近日,音乐人张艺兴晒出一张小猪佩奇的表情包,为歌手罗志祥庆祝生日。值得注意的是,在祝福文字的结尾,张艺兴特意标注了配图的著作权人信息。他的这一举动被广大网友点赞,称其拥有较高版权意识。

音乐人使用他人作品标明出处获得网友认可,反映出社会公众的版权意识正在提升。在“明星效应”的带动下,“尊重版权”将传递给更多人,进而帮助激励著作权人创作出更多优秀原创作品。然而,在日常生活中,也有不少用户因版权意识淡薄招来官司。

2017年,山东的廖女士因在朋友圈晒鲜花照被花艺师汪某起诉至法院。汪某诉称,花艺作品是根据消费者的不同需求而设计,在色彩、搭配、植物线条等方面均体现了其原创性,自己在出售花束时曾明确要求用户不能在公开场合发布传播。虽然法院认定廖女士未侵犯汪某的著作权,但这也给人们敲醒了警钟:转发分享文字、图片等作品需谨慎,转发分享前一定要做好版权功课,如有可能先联系到原创作者,确认能否分享。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今年7月3日,音乐人李志在微博发文称,综艺节目《明日之子》第二季未经授权翻唱了自己的作品《天空之城》及其他音乐人的歌曲,同时提及歌手毛不易今年初在《明日之子》全国巡演洛阳站时,也曾未经授权翻唱了自己的作品《关于郑州的记忆》。对此,李志表示会起诉至法院,并索赔300万元。再比如,2017年,高晓松曾发文指责张某未经其授权擅自在《歌手》第五期节目中演唱歌曲《默》,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不久,节目方向高晓松致歉并获得其谅解。

目前,国内整体版权环境较前些年有了很大好转,但版权保护工作依旧任重道远,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网络环境下,版权侵权现象依旧不乐观,这给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消极影响。笔者认为,要规范作品的转载使用,需要避免以下三个误区。

误区一:未经授权传播他人作品固然不对,但其行为客观上促进了作品的传播,增加了著作权人的知名度,而且很多著作权人也乐于看到自己作品被传播。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固然有个别作者为了最快提高自己作品的知名度,希望更多人转载,然后再去维权。但这只是个例,不应成为普遍现象。除合理使用等情形外,“先授权后使用”应该成为行业准则。如果人们不遵守这一规则,作者怎么能安心创作,又怎么能给公众提供更多优质“精神食粮”?

误区二:使用者不是故意侵权,应该得到谅解。持该观点的人经常会引用2017年的林志颖“P图”案。在该案中,林志颖辩称,涉案配图在发布涉案微博时已经在网上广泛流传,并非自己修改,也非自己原发,涉案微博评论中没有让原告评价降低的评论内容。在该案中,不少网友斥责原告蹭热度,对林志颖报以同情之心,但法院认定林志颖在微博上的擅自配图行为构成侵权,判决林志颖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4.5万元。笔者认为,从类似诉讼中可以看出,非故意侵权不是使用者侵权的借口。如若不是“合理使用”,就应该依法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

误区三:使用者联系不上作品著作权人的,即便存在侵权,也情有可原。笔者认为,在互联网时代,著作权人信息基本都公开在网络上,要联系到著作权人并非难事。如若真联系不到,还可以向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寻求帮助。很多侵权事件往往是在网上发酵后,使用者才表示正在同作者沟通授权事宜,这从侧面反映了不少使用者对版权保护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笔者认为,要社会公众彻底走出上述三个“误区”,需要多方合力,下足功夫。相信随着国家保护版权的力度逐步加大,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著作权人主动站出来维权,这一定能够扭转不少人的版权认知观念,让更多的人认识到尊重版权的重要性。(侯伟)

(责编:龚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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