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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加盟奶茶店,“喜茶”却是山寨版

2018年08月23日08:31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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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合伙加盟奶茶店,“喜茶”却是山寨版

一家名为喜茶的网红奶茶店备受用户追捧,3名年轻人由此发现了商机,斥资加盟了南京一家公司,开了一家“喜茶”奶茶店。然而,3人加盟的奶茶店却是山寨版,被举报后,3人被处以行政处罚。

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3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提起行政诉讼。8月14日,浦东法院公开审理该案,驳回原告起诉。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喜茶”店铺被指侵权

2017年6月17日,陈某龙、陈某亮、汪某贵与案外人南京凯之美餐饮公司(下称凯之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餐饮服务协议》(下称加盟合同),餐饮项目标识为“港座喜茶”。奶茶店开张后,生意不错,1个月经营额便达到1.2万元。

2017年10月16日,有市民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市民服务热线投诉称,上述“喜茶”奶茶店为山寨版,涉嫌商标侵权。原来,“喜茶”的商标权利人是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美西西公司)。3人承认,在签订加盟合同前,只审查了凯之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书、开店资格证等文件,并没有对“港座喜茶”商标相关的文件进行审查。

2017年10月2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下称浦东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奶茶店进行检查发现,店招、店内宣传横幅、价目表及奶茶杯上均标有“HEAKCAA喜茶”字样。

执法人员注意到,涉案奶茶店使用的“HEAKCAA”字样,同美西西公司第19122315号的注册商标“HEEKCAA”相比,均由大写英文字母构成,仅存在字母“E”和“A”的区别,两者构成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此外,3人未经许可,在其店招及装潢上突出使用“喜茶”二字,故意缩小“港座”两字,并放在“喜茶”字样的右上角,其显著部分即“喜茶”二字,与美西西公司第13595312号注册商标文字一样,两者构成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2017年12月15日,浦东知识产权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3人各处罚款4000元。

法院一审驳回起诉

在浦东知识产权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3人不服,向浦东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人认为,被控侵权标识由凯之美公司授权使用,原告并不知情,没有主观侵权故意。浦东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浦东知识产权局辩称,其依法履职,行政主体适格,合法有效。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内容适当,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庭审中,对于原告的侵权行为,被告的执法资格、执法程序合法,第三人商标权利等情况,各方均无异议。合议庭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行政处罚在法律适用上是否正确、处罚金额是否合法。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是基于某一行为虽然具备了行政违法行为的外观,但由于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即不具有行政处罚的可罚性要求而不予处罚。那么,3名原告的行为是否满足不予处罚的条件呢?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奶茶铺的加盟商,签订协议时未对被授权使用的项目标识进行严格审核,主观方面存在较大过错。涉案奶茶店开业至被告上门执法检查时经营月余,已然侵犯了美西西公司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原告在执法检查以后,才将被控侵权标识的店招、装潢全部撤下,不属于及时纠正的情形。可见,原告并不满足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要件。

至于处罚金额,被诉决定以3人的投资、收益分成比例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主观过错等因素予以罚款,未违反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

据此,浦东法院认为,3名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冯飞)

(责编:王小艳、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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