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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小说第一案:金庸诉《此间少年》作者侵权 一审获赔168万

2018年08月22日08:26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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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同人作品营利被判败诉有标杆意义

在允许创作者可以借用原作角色作为新角色的同时,要求创作者必须恪守创作之目的,仅局限于满足个人创作愿望或原作读者需求且不得营利的基本底线。

备受关注的著名作家金庸诉“同人小说”《此间的少年》作者江南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8月16日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江南等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赔偿金庸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不良影响(8月17日《广州日报》)。

同人作品,是指非商业性的,不受商业影响,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在商业平台发布的由个人或者同人团体(同人社团)创作的作品。通俗地讲,同人作品是指使用既有作品中相同或近似的角色创作的具备新信息、新审美观和新洞见,能与原作形成良性互动的新作品。显而易见,创作同人作品主要目的在于与原作的良性互动,从而满足读者需求和丰富文化市场。同人作品的这一本质属性,在允许创作者可以借用原作角色作为新角色的同时,要求创作者必须恪守创作之目的,仅局限于满足个人创作愿望或原作读者需求且不得营利的基本底线。如果创作者将同人作品用于营利,那么就涉嫌对原作著作权人利益的不正当竞争,必然会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作家金庸诉作者江南“同人小说”《此间的少年》的这起案件中,虽然被告在作品中使用金庸原作人物角色并没将情节建立在原作基础上,其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其多次出版《此间的少年》而获利巨大的行为明显涉嫌不正当竞争,被法院判决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和消除不良影响,是司法对借用同人作品进行营利不法行为的应有惩戒,释放了创作同人作品须恪守不得营利这一基本底线的强烈警示意义,这对依法规范同人作品创作,确保同人作品不成为营利工具,具有标杆意义。

有利益诱惑,必然就有铤而走险之举。不少人之所以热衷于同人作品创作,并不遗余力地对作品多次出版,除了可以借用著名原作人物角色让自己作品快速地产生影响、减少自己另起炉灶的艰辛劳作外,更多的是看中了同人作品背后的巨大商业利益。由于同人作品本身对创作者在借用原作人物角色持包容态度,一般情况下不容易对著作权构成侵权,加之目前整个行业对同人作品的创作和出版缺乏必要规范,许多创作者往往在满足读者需求和丰富文化市场等招牌的掩盖下,乐此不疲地将自己创作的同人作品予以出版而从中获利。

进一步说,这种借助原作影响力吸引读者获取利益的企图一旦得逞,不但对原作著作权人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原作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也必然会让同人作品的创作和出版背离其本质属性,扰乱文化市场秩序,进而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成为文化市场的毒瘤。在此种语境下,司法及时对借用同人作品进行营利的不法行为果断说“不”,实乃题中应有之义。

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保障,遏制借用同人作品进行营利的不法行为,需要司法通过具体裁决和典型案例对其进行惩处。当司法的惩处形成标杆后,那些借用同人作品进行营利的责任主体面对法律威慑才不敢越雷池半步,从而自觉地恪守创作同人作品须臾不得营利的基本底线,确保同人作品市场的风清气正。(张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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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完善立法

事实上,网络上各式同人小说绝大部分并未获得原作者的许可,很多写手也根本就没有想过要经过原作者授权这回事。在网络文学作品侵权行为甚嚣尘上的今天,金庸的敲山震虎,让人们意识到一旦出现同人小说存在危害到原作者利益,作家们的默许和容忍也就随之消失。

要真正让同人小说一路走好,应该正视这种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不妨完善立法,在著作权法中对其作出明确规定。(江苏 吴学安)

(责编:王小艳、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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