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人民网>>知识产权>>首页滚动

时尚设计赶新潮 规避风险要做好

2018年08月17日09:08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小字号
原标题:时尚设计赶新潮 规避风险要做好

近日,据知名媒体Fashion Law报道,意大利时尚品牌Diesel母公司OTB集团起诉ZARA母公司Inditex抄袭案在历时3年后迎来判决,意大利米兰法院判决ZARA抄袭成立,要求Inditex集团停止销售相关产品,并为每件侵权产品向OTB集团支付235美元赔偿款。在服装领域,ZARA独创了“ZARA模式”,以新品上市频率高而闻名,但其又经常陷入抄袭的争议中。笔者认为,从这起备受关注的国际诉讼中,国内时尚设计从业者应有所启发。

首先,时尚固然需要借鉴创新设计,但是模仿需要注意法律限度。时尚设计要占领制高点,需要把控流行风尚,引领消费潮头,因此,积极观察同业竞争者的产品设计,也是途径之一。但是,如何把握好合理借鉴和违法抄袭,使得企业运营避免堕入违法地带,就成为此类企业必须经常修习的功课。

那么,如何掌握好借鉴和抄袭的界限呢?以我国服装设计维权案中原告经常主张的著作权保护为例,就需要认清借鉴创意和抄袭表达的界限。创意是指具有创造性的想法和构思,俗称点子、主意、策划等,通常没有具体的、唯一的表现形式,否则就变成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例如,某种时尚服装的创意,可以是将奥运五环的标志在衣服上予以表达;至于五环的大小、五环在服装上的位置、线条粗细、色彩安排,则属于具体的表达。换言之,借鉴五环的设计理念是合法的,抄袭五环在服装上的具体设计细节,则是涉嫌违法的。

其次,服装设计维权不要固守老套路,要尝试新途径。在我国常见的服装类维权案件中,原告选择的维权途径常常是著作权法,而这很难得到理想的维权结果。原因在于,在很多案件中,对于成衣本身的立体形状和造型设计而言,即使具有美感,也很难与衣服的实用功能相分离,而一项不能与功能分离的美感,是难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这就是著作权法上的实用性和艺术性剥离原则。

实用性和艺术性剥离原则的基本表述是,受保护的艺术性必须能够与物品的实用性分离开来,受保护的艺术外形必须能够作为艺术品独立于实用艺术作品而存在。因此,如果没有具体的图文设计,对于成衣本身的立体形状和造型设计而言,很难脱离功能用途,因此根据实用性和艺术性剥离原则自然也难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缝制在衣服袖口的各种纽扣设计源自对欧洲古代军服的模仿,属于美感设计,但其仍然具有防止袖口磨损的功能。因此,在排除了服装设计中的公有元素以及与功能有关的元素后,具有独创性的美感部分可谓所剩无几。但是,“ZARA侵权案”无疑给服装类企业指明了一条新的途径,该案中, OTB集团所主张的牛仔裤(产品之一)设计,就是通过欧盟提交的外观设计申请。因此,我国服装类企业在进行产品设计的知识产权布局时,也可以尝试先将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服装设计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即将服装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具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从而为未来产品设计被侵权时预留维权伏笔,一旦维权真的发生时可以做到不慌不忙,从容应对。

除此之外,还可以尝试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因此,如果对企业服装产品的特有设计的抄袭达到了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权利人可以尝试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维权。(袁 博)

(责编:龚霏菲、王珩)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