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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制措施,让“剪刀手”为“洗稿”担责

2018年08月10日08:49 |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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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明确规制措施,让“剪刀手”为“洗稿”担责

打开“洗稿”工具网站,一键生成“智能伪原创”文章,充值会员还能获得内容优化、图片转换等服务;同一视频在不同平台被热转,上传者却个个不同,原作者甚至未开通该平台账号;兜售标价398元的在线课程,内容却是盗自他人的直播录音……(据8月9日《人民日报》)

互联网和智能科技造福人类,但也时常给权利保护出难题,比如“洗稿”对著作权的侵害。百度百科解释称,“洗稿”是对别人的原创内容进行篡改、删减,使其好像面目全非,但核心内容,也就是最有价值的部分还是抄袭的。“洗稿”是不是剽窃?对此,专家意见不同——“可能是剽窃,也可能是非法演绎,不排除合理使用,或者是借鉴创意思想的新创作”。难以定性,势必影响到对著作权被侵犯作应有的预防。

“洗稿”危害可谓一“键”多“刁”。与未经权利人授权的转载和直接抄袭不同,“洗稿”是在原作基础上进行的,隐蔽性更强,侵害的权利却更多,涉及的对象也很广泛。借助“洗稿”工具批量化“生产”,大大提高了“侵权效率”,缩小了“侵权成本”,结果是给权利人带来繁重的维权负担。

“洗稿”的危害是多方面的,比如,除法定情形外,未经他人许可直接转载作品的,会侵害他人的复制权;未经许可对他人原创作品进行删减、篡改,并署上权利人以外的其他名字的,则可能侵犯署名权、复制权、修改权和汇编权等多种权利;将他人作品完全复制并署上自己姓名的,属于剽窃,是一种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而且,“洗稿”关系到不止一个责任方。根据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如果是“人工洗稿”,“洗”出来的作品若构成侵权,对他人作品进行加工的行为人(简称加工者)要担责。如果洗出来的作品是自用,署名是加工者本人,并通过平台发表了,那么,平台有责任审查。如果明知是侵权作品,或者在权利人要求平台删除但平台没删除的,平台将面临担责风险。如果加工者与作品署名并非同一人,署名者明知作品侵权仍同意使用自己姓名的,署名人须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如果署名是被他人冒用,被冒用者可以免责,但应承担举证责任。

“机器洗稿”涉及的侵权责任主体,则还要多一个,即“洗”出来的作品一旦被认定侵权,使用机器洗稿的人以及该洗稿软件所属的公司也须担责。

所以,“洗稿”行为看似小事,实则头绪不少,相关部门应重视,也有责任给具体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指导。据了解,今年7月,国家版权局、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启动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剑网2018”专项行动,其中包括了对“洗稿”行为进行治理。笔者认为,如果对“洗稿”行为本身法律要件的界定和认定继续缺位的话,势必会影响到实现精准、长效和全面打击的效果。由此,期望有关部门能研究出台统一的规制措施,明确追责机制,彻底斩断互联网“剪刀手”不劳而获的捷径。(高扬)

(责编:龚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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