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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人记者”与版权法的未来

2018年08月08日08:39 |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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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机器人记者”与版权法的未来

如果从写作过程看,当前“机器人记者”写成的新闻稿独创性程度还较低,称不上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在未来,当“机器人记者”摆脱人类设定的程序和方法,根据自身的“深度学习”撰写新闻故事,并且按照预言家预测的,在“机器人记者”可能赢得普利策新闻奖时,独创性争议就会结束,届时,“机器人记者”写作的新闻稿就会成为作品。

“机器人记者”并不是真正的职业记者,而是指利用算法自动化处理指定数据的新闻报道软件。如今,利用这种软件写作新闻稿已经在国内外诸多媒体机构存在。《纽约时报》《洛杉矶时报》、美联社等近年来已在使用机器人写稿,而国内腾讯公司也早在2015年开始尝试机器人写稿。目前“机器人记者”之所以能快速生成稿件,主要依赖的是大量的数据处理,在财经、体育等数据类新闻报道领域频繁使用。国内学者已开始从版权法的角度来探讨“机器人记者”写成的新闻稿能不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但多数是在讨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版权问题的文章中略有提及,并未单纯聚焦于“机器人记者”与版权法的关系,本文就此问题展开。

“机器人记者”和“职业记者”

的著作权同属媒体

“机器人记者”虽然并不属于真正的职业记者,但也有和职业记者的“异曲同工”之处。媒体机构通过劳动合同的方式,雇佣具有采编技能并从事职业化写作的劳动人员,这些劳动人员被称为职业记者,他们的劳动成果(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也多数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归属于媒体机构。媒体机构享有著作权,打破了我们一般认为只有作者才享有著作权的思维惯例。媒体机构虽然不具有自然人“作者”的那种精神属性、智慧能力,但它仍然是作者权主体之一,媒体机构作为法律拟制的“作者”,是得到我国著作权法第9条认可的。

我们以同样的思路来审视“机器人记者”。媒体机构投资相当大的成本,自己设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来设计软件,从而成为软件的真正所有者,在此基础上使用制作的软件自动化生成新闻稿。“机器人记者”也可以被看作是媒体机构投资雇佣的“记者”,这些“记者”也像职业记者那样独立进行写作。既然职业记者的劳动成果(职务作品)归属于媒体机构,机器人记者的劳动成果也同样可以归属于媒体机构。用这种方法认定“机器人记者”的劳动成果归属的好处是,避免区分“机器人作为辅助工具”和“机器人作为生成工具”所带来的劳动成果归属情况的混乱。在计算机技术发展的早期,职业记者利用计算机软件写稿,计算机软件只能算是辅助写作工具,真正的劳动成果创作者仍然是职业记者,从职务作品的角度来说,媒体机构是真正的权利拥有者。在今天,机器人能够独立生成新闻稿件,这些劳动成果归属于谁呢?是属于无生命的机器人吗?为了防止此类稿件成为“孤儿”,无主认领,让媒体机构仍然成为这些劳动成果的最终拥有者是最好的版权管理策略。从著作权利的归属来说,媒体机构使用的“机器人记者”和媒体机构雇佣的职业记者有可比拟之处。(彭桂兵)

(责编:王小艳、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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