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药诉加多宝商标侵权案一审判赔14.4亿元
编者按: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广药集团起诉加多宝公司侵犯“王老吉”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加多宝公司在与广药集团相关协议届满后,继续使用“王老吉”商标的行为既无法律依据,亦无合同依据,此举构成侵权,加多宝公司需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4.4亿余元。欲知案件详情,请往下读。
因"王老吉"商标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几乎都能登上各大媒体的版面。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就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药集团)起诉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等六公司(以下统称加多宝公司)侵犯"王老吉"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加多宝公司在与广药集团相关协议届满后,继续使用"王老吉"商标的行为既无法律依据,亦无合同依据,此举构成侵权,加多宝公司需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4.4亿余元。
因该案涉及的商标颇具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且判赔额创下同类案件新高,该案一审判决引发业界广泛关注。
凉茶商标引发诉讼
2014年5月7日,广药集团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加多宝公司起诉至广东高院。
广药集团起诉称,其系"王老吉"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2000年5月2日,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的母公司香港鸿道(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鸿道集团)签订了《商标许可协议》(下称"2000年协议"),同意鸿道集团在我国大陆地区使用"王老吉"商标,为期10年,即至2010年5月1日止。其后,双方于2002年、2003年先后签署《"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下称"2002年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两份补充协议,将许可期限延至2020年5月1日。但上述两份补充协议系以非法手段行贿取得,已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定无效。广药集团发现,加多宝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王老吉"商标,侵犯了广药集团的合法权益。六被告彼此配合,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5年1月22日,广药集团向广东高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起诉状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广东加多宝公司赔偿自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9日因涉嫌侵犯"王老吉"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失29.3亿元,其余五被告承担连带赔偿损失责任。
针对指责一一回应
对于广药集团的起诉,加多宝公司立即进行了回应。
在广东高院受理该案后,加多宝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2014年8月4日,广东高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加多宝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加多宝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维持原裁定。
2015年2月15日,加多宝公司针对广药集团的起诉向广东高院提起反诉。同年4月13日,广东高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对加多宝公司的反诉不予受理。加多宝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维持广东高院的裁定。
2016年6月24日和2018年6月5日,广东高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加多宝公司辩称,其不构成侵权。首先,加多宝公司涉案期间的商标使用行为是基于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之间的合意的合理履行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在"2000年协议"约定期限届满前,广药集团从未向鸿道集团或加多宝公司作出终止双方商标许可合作关系的意思表示。广药集团于2011年4月提起仲裁申请前,事实上也一直在履行商标许可协议等。其次,当事人之间,包括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之间、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之间均存在事实许可合同。即使"2002年补充协议"被认定无效,由于鸿道集团已经履行支付商标使用费的主要合同义务,且广药集团也接受了该许可费,故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生效的事实许可合同,此间被许可方的商标使用行为是基于广药集团许可使用的意思表示而进行,不属于"未经许可使用",不应认定为侵权;再次,加多宝公司没有商标侵权行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广药集团主张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等。
一审作出高额判赔
根据广药集团的诉讼请求、加多宝公司的答辩意见,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加多宝公司是否侵犯了广药集团的"王老吉"注册商标专用权;若构成侵权,应如何确定赔偿数额等。
在加多宝公司是否侵犯"王老吉"注册商标专用权问题上,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2002年补充协议"系因鸿道集团向时任广药集团副董事长和总经理李某行贿得以签订。该协议并非广药集团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方当事人利益"的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故加多宝公司使用涉案"王老吉"商标的行为,在"2000年协议"届满之后,就不再存在合法依据。此外,在广药集团已提起仲裁申请、明确主张"2002年补充协议"无效之后,加多宝公司不仅没有立即停止使用被诉标识进行合理避让,反而将一直使用的双面"王老吉"商标标识改成一面"王老吉"、一面"加多宝"标识,其将原积累于广药集团"王老吉"商标之上的商誉转移到"加多宝"商标的主观恶意明显,故其所谓不存在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据此,广东高院认为,加多宝公司使用涉案"王老吉"商标的行为既无法律依据,亦无合同依据,加多宝公司并非对两份补充协议毫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广药集团关于加多宝公司被诉行为构成侵权并存在侵权主观恶意的主张有理。
在该案赔偿额问题上,广东高院综合该案情况及双方当事人就该问题的举证,进行以下考虑:首先,广药集团明确请求按照加多宝公司因侵权所获得利益来计算金额,并向法院提交了其委托广州知仁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专项分析报告》和相关新闻对加多宝公司销售额的报道,并提交了《2012年中国饮料行业运行状况分析报告》等来证明饮料行业利润率和品牌使用费。虽然广药集团上述证据并非严谨的财务审计报告,难以精确确定加多宝公司的获利情况,但广药集团在无法获得加多宝公司持有的相关利润数据情况下,已尽到了其举证能力范围内的举证责任。其次,在该案中,加多宝公司不仅未尽举证责任,且一再以明显不合理的理由拒不提交相关财务账册,构成举证妨碍,依法应负相应法律责任。因此,法院依法参考广药集团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再次,从现有证据来看,广药集团提交的《专项分析报告》对加多宝公司的净利润进行了估算。尽管以上《专项分析报告》并非法院委托作出的审计报告,但相关数据基本来源于加多宝公司自身作出并上交到各地工商部门备案的财务资料,有较强可信度;在加多宝公司构成举证妨碍的情形下,应推定加多宝公司实际控制的财务账册所记载的侵权获利数额高于《专项分析报告》所估算的数额。依据相关《专项分析报告》,加多宝公司在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9日的净利润合计29.3亿余元。最后,该案各方当事人对被诉行为的发生均存在一定过错,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给予相应考量。综合双方过错情况,法院认为,该案的赔偿数额宜以加多宝公司在被诉侵权期间所获利润的一半为宜。
一审判决后,加多宝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发表声明称,广药集团和加多宝公司在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9日期间是合作关系,并依据协议履行义务享受权利,加多宝公司不存在侵权问题。加多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报将持续关注案件最新进展。(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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