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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铁站商圈某商铺售卖假冒MK商品

2018年08月06日09:22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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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地铁站商圈某商铺售卖假冒MK商品,结果……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针对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迈可寇斯公司)起诉上海亚太盛汇休闲购物有限公司(下称亚太盛汇公司)、上海汇阳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汇阳公司)、陈某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即三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犯迈可寇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共同赔偿迈可寇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7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案中,亚太盛汇公司和汇阳公司作为商场管理者,与售假者一起被追责。对此,该案承办法官建议:“商场管理者应加强管理,如发现商铺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应采取相关措施,否则将与售假者共同承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商铺售假被诉侵权

亚太盛汇休闲购物商城位于上海地铁站旁边,主营日用百货等商品销售、物业管理、铺位出租等业务。自2002年起,该地下商场的南北广场均由亚太盛汇公司负责管理。2008年1月,亚太盛汇公司出资设立汇阳公司,管理南广场地下一层(下称涉案市场),为该市场内服饰、礼品经营者提供市场管理服务。

迈可寇斯公司系“MICHAEL KORS”“MK MICHAEL KORS”及“MICHAEL MICHAELKORS”商标权人,上述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且经过持续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在相关消费者中产生了一定影响。

迈可寇斯公司发现涉案市场内存在大量商户长期销售假冒其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故将亚太盛汇公司、汇阳公司、陈某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被控侵权商品的做工、材质以及售价等因素,可以认定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犯迈可寇斯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陈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或经过商标权人的授权许可,故其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迈可寇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等侵权责任。

在该案中,亚太盛汇公司、汇阳公司做为市场管理者应对市场内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迈可寇斯公司于2016年3月发现涉案市场内的商铺存在涉嫌侵权行为后,即向亚太盛汇公司和汇阳公司发送律师函,同年6月再次发现相同涉嫌侵权行为。虽然两家公司派员进行了日常巡查,但巡查日志并未显示对涉嫌侵权商铺做了重点巡查或采取了其他有效管理措施。

浦东法院认为,亚太盛汇公司、汇阳公司虽对涉案市场的管理采取了一定措施,但这些措施并未起到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效果,为涉案商户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创造了条件。二者的行为属于商标法规定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亚太盛汇公司、汇阳公司、陈某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迈可寇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7万元。

商场管理有待加强

对于一审判决,亚太盛汇公司、汇阳公司、陈某均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针对亚太盛汇公司和汇阳公司的上诉理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亚太盛汇公司系汇阳公司的唯一股东,在2009年至2017年间多次涉及打击地铁商圈知识产权侵权的会议中,亚太盛汇公司均派代表参加,这证明亚太盛汇公司实际参与了市场的经营管理工作,应当对相应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涉案市场中的商户存在屡次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情形,其作为市场管理方,在收到侵权警告后理应对此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但亚太盛汇公司、汇阳公司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权的再次发生,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他人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于陈某认为迈可寇斯公司没有证据足以证明其出售假冒商品的上诉理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并未提供涉案商品的来源或出具商标权人授权证明;涉案商品做工、材质相对低劣;涉案商品的售价远低于该品牌商品的正常售价。综合上述考虑因素,在陈某未提供反证的情况下,涉案商品系侵权商品具有高度盖然性。

据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三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地铁商圈客流量大、商户密集、品类繁多,相比于普通商场管理难度较大,作为商圈的经营管理者不能只顾经济收益而忽视管理职责,放任售假行为,任其愈演愈烈,更不能借以‘物业管理’为挡箭牌,面对被控侵权行为企图回避责任,否则不仅成为销售假货的帮凶,也会损害企业自身的形象。”(冯飞)

(责编:龚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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