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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刻不容缓

2018年08月02日09:35 | 来源: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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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刻不容缓

现在很多年轻人喜欢在手机上下载美剧或者韩剧等随身携带观看,但是最近在播放国外电视剧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种现象,电视剧播放前主人公对话时的字幕内容却和主人公说的话完全不吻合。直到主人公聊天结束才露出“庐山真面目”,原来是某高级婚恋网站APP或者其他公司的广告宣传。对于大多数外语水平一般、依赖中文字幕追剧的人而言,此类广告隐蔽性强、不具有识别性,往往观看到最后一刻才认识到竟然是广告宣传,而不是在播放电视剧。
  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此类广告属于违法行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处罚。《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这种“移花接木”式剧播广告属于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互联网广告,但没有显著标明为“广告”,可识别性不强,容易误导消费者。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转致适用《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此类广告时有以下难点:一是广告投放在视频播放网站,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视频播放网站给予十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而对广告主没有对应的处罚措施,致使广告主成为漏网之鱼。二是违法广告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违法广告只是在正常播放电视剧时才出现,时间不到一分钟。执法人员如果不具备较高的外语水平和专业的电子取证技术,面对违法行为时鉴别能力有限,很难在第一时间对违法行为准确定性。三是网络违法证据极易删除,需配备先进的电子取证设备,执法成本较高,而基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经费一般比较紧张,有些力不从心。
  作为广告主,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吸引消费者,不把精力放在市场营销和产品的研发设计上,而是煞费苦心地包装广告,钻法律空子,实不可取。须知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笔者建议首先从立法层面补充修订广告主在发布视频广告方面的主体责任和相对应的罚则。其次,执法部门加大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行政指导力度,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要求网站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告”二字。最后,执法人员要提升监管水平。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具备一身过硬的专业知识和一双快速识别违法行为的慧眼,才能做好行政执法工作,为营造规范有序的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保驾护航。(罗先艳)

(责编:龚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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