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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专利权与生命健康权的平衡

2018年07月30日09:03 |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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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赵迎辉:药品专利权与生命健康权的平衡

和市场经济下的其他普通商品一样,药物具备交换价值的基本属性,但药物与人类健康息息相关,由于对药品实施专利权的保护,导致药品价格居高不下,很多人由于经济原因而无力购买治疗疾病所需的基本药品。因此,药物领域的专利是知识产权保护中争议最大的领域之一。一边是急于治病的现实,一边是刚性的法律约束,作为私权的药品专利权和作为人权的生命健康权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与矛盾,二者如何权衡,考验着司法者的智慧。

关于这一点,近日再次受到社会关注的陆勇销售假药案或许能给我们一定的启示:2014年,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患者陆勇,为了减轻自己以及许多病友的经济负担,从国外购买价格低廉的仿制药。因为该仿制药没有通过我们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的批准,陆勇被司法机关以销售假药罪起诉。该案最终以检察机关撤诉结案,也将当前我国专利药价格高昂与患者支付水平有限之间的矛盾推到风口浪尖。

(一)

陆勇案留给人们的最大叩问,是生命健康权与药品专利权孰先孰后。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虽然是以私益为核心的,但却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不竭源泉。对其保护不仅可以极大地提高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而且从长远来看,对其保护能够更好地造福人类的生命健康。生命健康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权益。在各国宪法确立的价值秩序中,相较于其他权益,尤其是财产性权益,人的生命健康具有明显较高的位阶,理应得到充分保障,否则,一切其他权利都是空中楼阁。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把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作为最基本的公平正义。

面对利益冲突,法律必须作出选择。专利制度需要在发明者的利益与一般公众的利益之间达成平衡。一方面,我们需要维护专利权人的创造性劳动;另一方面,也需要解决人的健康和生存问题。一般而言,当生命健康权与其他权益发生冲突时,生命健康权无疑应当具有优先性。当然,生命健康权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均优先于所有其他权益,尤其是当这种优先从长远来看终将会损害生命权本身时,生命权是否具有优先性就值得商榷了。也就是说,从抽象意义上看,生命权绝对优先于专利权。但在个体层面上,生命权是否具有绝对的优先性,在多大程度上具有优先性,公权力是否在任何情况都应不计成本地对每个个体的生命权进行无限保护,这是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结合个案具体分析。

 

(二)

检察机关对陆勇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其释法说理书中指出: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载入修改后的刑诉法,保障人权成为刑诉法的基本任务之一,与惩治犯罪共同构成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从保障人权出发转变刑事司法理念,就是要重视刑事法治、慎用刑事手段、规范刑事司法权运行。既要强调刑罚谦抑原则,真正把刑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的手段、不得已才运用的手段;又要严格规范执法,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严守法定程序,准确适用实体法律,坚持理性、平和、文明执法。本案中的问题,完全可通过行政的方法来处理,如果不顾白血病患者群体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对陆勇的上述行为运用刑法来评价并轻易动用刑事手段,是不符合转变刑事司法理念要求的。

这段话令人深思。法理与人情的冲突,本质是实质价值判断与法律形式逻辑之间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者必须受制定法的约束,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者只能机械地适用法律。司法者对立法不是一种盲目的服从,而是一种有思考的服从;不是要求单纯逻辑性地适用概念,而是要求兼顾各方利益。在法治社会,刑法的适用不仅要实现刑法政策目的,还要实现社会整体价值诉求的目的,要通过法律解释把外部价值内化于刑法价值追求中。刑罚的施加以行为人具备罪责为前提,当案件当事人面临的是失去生命这样的困境时,我们恐怕很难认为他在主观上具有可责难性,在司法认定时将这一点纳入考虑,是刑事司法人文关怀的体现。

(三)

司法关怀之外更需制度救济。相关案件透视出的问题,不仅仅局限于药品专利保护与患者实际需求如何平衡,更在于整个药品销售和监管问题。假如一味用行政手段强制药企降价,或者频繁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药企将失去研发新药的动力,甚至可能破坏专利制度的根本,如果专利权的主体是外国人,还会涉及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易产生国际纠纷及贸易摩擦,最终将可能损害病患的利益并阻碍医学的发展。保护知识产权,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作为成员国,我国理应承担这项义务,谨慎对待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当前的我国而言尤为重要。生命健康权与药品专利权并非无法兼容,立法和执法应当注重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找到保护两种权利之间的最大公约数,而不是进行非此即彼的片面保护。

2018年4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该意见首次提出要“依法分类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提高药品可及性”,并“鼓励专利权人实施自愿许可”,明确了药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申请主体和部门责任。当公众健康受到整体威胁时,具备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强制许可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作出给予实施强制许可或驳回的决定。该意见的出台,使得药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真正成为一种制度性威慑,在公共利益与专利权人利益之间形成一种平衡关系,有利于抑制专利药品的价格垄断,从而实现保护公众生命健康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双赢。当然,如果出现紧急状况,威胁到社会公众整体利益,谈判又难以奏效,这时政府应启动“强仿”按钮,切实履行保障公众生命健康的法定职责。(赵迎辉)

(责编:王小艳、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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