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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者可建议不适用缓刑

2018年04月26日08:42 |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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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对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者可建议不适用缓刑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25日表示,对于具有司法解释规定一般不适用缓刑情形的反复侵权、恶意侵权行为人,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不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当日,最高检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7年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情况。

共批捕涉知识产权犯罪3674件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2017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涉知识产权犯罪2510件4272人,提起公诉涉知识产权犯罪3674件6809人。

其中,批捕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犯罪嫌疑人3975人,提起公诉6468人,分别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93.1%和95%。

最高检公诉厅二级高级检察官王文利说:“一些不法制造商采用傍名牌、搭便车等不正当方式,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采用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标识,混淆社会消费群体的主观判断,获取暴利。”

利用移动互联网实施侵权犯罪日益凸显

王文利表示,利用移动互联网实施侵权犯罪日益凸显,“犯罪分子借助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或利用网络技术运用外挂服务器、云平台、深度链接等犯罪手段,实施知识产权犯罪。该类案件技术含量高,隐蔽性强,链条化、网络化和跨区域化更为突出。”

“就具体罪名来看,商标权案件,侵犯中外驰名商标较为突出,如假冒“茅台”、“五粮液”等名牌烟酒、假冒国外名牌运动鞋以及假冒名牌皮具,发案多,案值大。侵犯著作权案件既有传统的文艺作品、书籍,也有动漫游戏、计算机软件等。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多是针对高科技、创新型企业。”

据悉,知识产权是产权的重要类型,当其属于国有财产时,其所有权行使后果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对于在国有知识产权使用、收益、处分过程中造成国有财产流失的违法行为,检察公益诉讼能够依法发挥公益保护作用。

知识产权技术、产品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具体应用中发生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也可以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重点查办影响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肖玮透露,下一步将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特别是恶意侵权、反复侵权犯罪,重点查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对侵犯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颠覆性技术创新等领域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以及其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将予以挂牌督办。”

文/本报记者 董鑫

(责编:龚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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