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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名人离婚后 创作的作品原件该如何处理?

2018年03月23日08:34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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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离婚财产分割中作品原件该如何处理?专家称……

编者按:在离婚案件中,对于一些艺术名人创作的作品原件,比如已经完成的小说手稿或者可以分离的多幅画作,当他们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对于该问题,本文作者进行了深入分析,一起来看看。

近日,王宝强离婚的消息仍在微信朋友圈持续发酵,令广大网友感叹明星家庭生活的不寻常。笔者不由地想到了一个问题,在离婚案件中,对于一些艺术名人创作的作品原件,比如已经完成的小说手稿或者可以分离的多幅画作,当他们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

笔者认为,作品原件不宜分割,应归属于著作权人。这主要是基于物尽其用和效益最大化原则的考量。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均等分割只是原则,在特定财产一经分割就会丧失其主要效能的情况下,要灵活分割。例如,对于共同财产中的钢琴和价值相当的精密仪器,合理的分割方法不是将钢琴和仪器从物理上一分为二或者变卖后一分为二,而是将钢琴分给爱好音乐的一方,将精密仪器分给从事科研工作的另一方。同样,对于作品载体特别是艺术作品原件而言,对于著作权人的价值更大,因为其可以充分地进行收益、使用或在其基础上继续修改、创作,而如果进行实体分割,则既没有尊重著作权人的意愿,另一方取得后也无法获得最大的经济收益,造成了一种实质上的财产浪费。

作品原件尤其是艺术作品的原件,对于作者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从作品原件产生的过程看,由于艺术作品的创作具有一次性、不可恢复性,作者的灵感、个性通过作者的笔触一次性地凝结于其作品原件之上,由此完成作品原件的创作。艺术作品凝聚了作者原始创作的全部信息而具有特定的唯一性,远非其他形式的复制件可以相提并论。为了和艺术作品复制件相区别,有的学者将原件称之为“固定载体”,而将复制件称之为“复制载体”。可见,艺术品原件的重要价值,在于它直接产生于作者笔下而非机械复制,在于它数量唯一而非随处可见,在于它具有与作者物理上的亲缘关系而非形式上的相关内容。

那么,将作品原件在市场上销售后分割变现收入,是否可行呢?答案仍然是否定的,因为有违效益最大化的原则。作品原件的最大特性,在于其价值具有较大的期待可能性,即艺术作品原件的价格往往在原件转让后会大幅增加,因为“大器晚成”在艺术界是较为普遍的现象。比如,梵高在生前共创作了约800幅油画和约700幅素描,却只卖出过一幅油画,价格仅合80美元,而在他去世多年之后的1990年,他的油画《加歇医生像》却以高达8250万美元的单价卖出,在当时创造了世界纪录。因此,如果在作品面世不久即仓促变现,往往会得到极不公平的对价,使作者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艺术作品原件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应当严格地尊重其人身属性,在分割时作为个人专用物品归作者个人所有。

前述分配方法最大的弊端就是会对另一方造成事实上的不公。那么,裁判者如何实现矫正正义呢?

在著作权人创作作品的过程中,配偶一方虽然没有直接参与作品完成,但是却不可或缺地为作品的创作完成提供了间接帮助,如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安排生活起居等,这才使得著作权人得以心无旁骛地完成一件件具有艺术价值的作品。因此,配偶一方当然应当享有法律上的补偿。正如英国学者西蒙所言,正因为妻子花费了从青年到中年的时间来照顾子女和家庭,丈夫才得以有时间去经营事业。如果妻子没有扮演前述角色,丈夫就不可能专注于事业并取得成功。至于家务劳动补偿的具体数额需要法院综合考虑具体个案中的实际情况来认定。具体来说,要充分考虑家庭的经济状况、双方的实际收入、作品的市场价值、另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内容、时间等,在合理的范围内对贡献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作出公平的经济补偿。(袁博)

(责编:王小艳、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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