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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得诉同花顺一审胜诉 获判赔335万元

2017年02月06日13:48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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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万得诉同花顺一审胜诉 获判赔335万元

  历时多年的“中国证券金融信息知识产权第一案”一审有果。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一中院)就上海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万得)诉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同花顺)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同花顺立即停止制作、销售、许可他人使用抄袭“Wind资讯金融数据终端”的金融数据终端产品,并赔偿万得合计335万元。

  据悉,双方此次争议要追溯到2012年。当时,万得起诉同花顺及全资子公司浙江同花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推出的“iFinD 金融数据终端”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亿元及各项合理支出240万元。2013年10月,万得申请撤销对同花顺子公司的起诉。2016年9月5日,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从双方产品的重合情况来看,同花顺产品模仿万得产品的痕迹明显。首先,双方产品中出现了批量的重叠数据,而这些数据是万得主张的“数据雷点”,对于大部分“数据雷点”,同花顺未能反驳;其次,双方产品中的函数公式趋同;再者,同花顺产品出现了跟随万得产品的模块增加动作,如债券综合分析、债券期限结构等。倒推近两年,这些内容已出现在万得产品中,却不曾出现在同花顺产品中。同花顺产品从总体到局部大面积地再现了万得产品的组织体系和表现形式,这种模仿已超出了合理借鉴范围,同花顺提升自己产品的竞争力系以牺牲原告诚实经营的努力为代价,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便车”特征,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理应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消除影响和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同花顺的市场支配力、双方在相关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双方产品的价格及构成、指标体系架构在产品中的重要程度、客户使用习惯的正常惯性、同花顺的财务数据、不正当竞争的期间、地域等因素,酌情确定同花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并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万得负责人孙骏告诉本报记者,万得已预期到了同花顺将被判令“停止制作、停止销售、停止许可他人使用”涉案产品的这一判决,此项判决保护了万得的正当权益。但对于法院作出的赔偿金额其并不认可。335万元的赔偿额尚不及万得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诸如律师费用、人工费用等直接费用,更不要提过去5年里万得遭受侵权产品打击,在市场上产生的直接、间接的实际损失。目前,万得已向法院提起上诉。

  记者通过同花顺官方网站提供的电话,多次联系同花顺进行采访。但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回复。(记者姜 旭)

(责编:贺迎春、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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