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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小龄童如何挥舞维权“金箍棒”?

袁博
2016年12月22日14:57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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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六小龄童如何挥舞维权“金箍棒”?

  近日,87版《西游记》中美猴王的扮演者六小龄童在微博中怒斥自己的艺名被抢注,并晒出了自己多年前注册的商标。从六小龄童的微博中可以看到,从今年7月至今,在短短4个月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网站上就有8个以“六小龄童”名字申请注册的商标。不难看出,名人姓名称呼(包括姓名、艺名、译名、外号、笔名)被恶意抢注为商标的现象亟待规制。


  所谓“恶意抢注商标”,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社会公共领域的知名标识或者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恶意抢注商标”行为产生的原因,一是在于抢注者恶意利用了我国商标法上的“在先申请原则”,即某类商品上的某一商标的专用权利授予第一个申请的人;二是因为恶意抢注商标能给抢注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而成本却非常低廉,可谓“一本万利”;三是因为我国现行商标法律体系虽然禁止“恶意抢注”,但对此行为本身并未设置针对性的制裁措施或惩罚手段,不法抢注者往往抱着“抢注了不一定知道,知道了不一定告,告了不一定输,输了抢注别的”这种投机心理。这导致“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无法从根本上得到有效抑制,实践中,大量的未注册知名商标、知名字号、经典影视游戏角色名称、名人姓名称号等都被大量抢注。


  名人的姓名称号,受到我国民法的保护,所覆盖的范围不仅包括其身份证上的户籍姓名,还包括其译名、艺名、笔名、别名、绰号等。例如,以译名为例,在篮球运动领域,“乔丹”作为美国篮球巨星Michael·Jordan的译名而为大众所知。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公开宣判,在涉及“乔丹”商标的3件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


  与名人译名相似,名人艺名也是我国民法保护的对象。艺名是指演艺人士对外进行演出活动以及进行相关商业推广时所使用的艺术称号,表现为两个特点:第一,艺名具有个性化的属性,凝结着主体的艺术魅力、社会影响力以及关联的经济价值。与可以重名的一般意义上的姓名相比,艺名具有专属性,一般与所指向的演艺人士具有一一对应关系。第二,艺名权具有商标权的属性。名人的艺名承载着巨大的形象价值和精神感召力,这一代号一旦用于商业活动,该姓名所承载的符号含义马上会转化为最直接的广告效应和购买号召力,正如美国法官所指出的那样,“名人越有名,认出他的人越多,也就越具有宣传产品的显著性。对于那些为大众喜闻乐见的名人而言,使用其艺名作为商标的商品,能够让大众产生一种“爱屋及乌”的喜爱,从而不仅具有了识别商品及服务来源的作用,还能迅速提高市场知名度并积累商誉,从而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对于艺名被随意抢注为商标的不法现象,名人首先要增强权利意识,在发现的第一时间积极维权,如果姑息迁就,事后可能会丧失最佳的维权时机。此外,要充分利用商标法的现有规定,阻止不法者的恶意行为。(袁博)

(责编:魏艳、赵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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