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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亨酒店不容圣塔公司“饮”泰雕酒

2016年11月01日11:15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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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香宾咸集,人和事亨通。”鲁迅笔下的咸亨酒店久负盛名,其推出的“太雕”系列黄酒更是吸引了众多游客。而围绕着“聖塔泰雕酒”商标,同位于浙江省绍兴市的两家企业,展开了一场长达4年的商标权属争夺。

历经商标评审及两轮行政诉讼程序后,日前,这场商标权属纠纷告一段落。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法院认定浙江圣塔绍兴酒有限公司(下称圣塔绍兴酒公司)在黄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系争商标“聖塔泰雕酒”,与浙江省绍兴市咸亨酒店有限公司(下称咸亨酒店公司)在先核准注册在酒类商品上的引证商标“太雕”,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的对系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结果最终得以维持。

纷争缘起

据了解,咸亨酒店公司成立于1981年,目前已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相继开设30家连锁分号。咸亨酒店公司持有核准注册在烧酒、米酒等商品上的第759669号“太雕”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于1995年便被核准注册,咸亨酒店公司于2003年8月通过受让获得了引证商标的专用权。

招致双方此番权属纠纷的系第10087636号“聖塔泰雕酒”商标(下称系争商标),该商标由圣塔绍兴酒公司于2011年10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黄酒、米酒、酒(饮料)等第33类商品上。

据了解,圣塔绍兴酒公司成立于1995年3月,主营黄酒、白酒的生产与销售等业务。除了该案系争商标外,圣塔绍兴酒公司在黄酒、烧酒等商品上还申请注册了“东湖聖塔太雕”“圣塔太雕”“圣塔泰雕酒”等多件商标。

2012年12月,咸亨酒店公司针对系争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经审查,商标局于2014年1月作出异议裁定,对系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咸亨酒店公司不服商标局所作裁定,于2014年2月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主张系争商标与其驰名的第759669号“太雕”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系对其驰名商标的摹仿,同时系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注册与咸亨酒店公司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太雕”驰名商标近似的商标,据此请求不予核准系争商标注册。

经审查,商评委于2015年3月作出异议复审裁定,认定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裁定系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圣塔绍兴酒公司不服商评委所作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太雕”是通用的商品名称,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同时,咸亨酒店公司在受让取得引证商标前即已经使用含有“太雕”字样的商标,说明咸亨酒店公司认为“太雕”商标持有人不能独占含有“太雕”两字的商标。据此,其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所作裁定。

终见分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驳回了圣塔绍兴酒公司的诉讼请求。

圣塔绍兴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圣塔绍兴酒公司主张“太雕”或者“太雕酒”是商品名称,但其提供的用以支持上述主张的证据数量极为有限,即使历史上曾经存在过以“太雕”或“太雕酒”命名的黄酒商品,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中存在将“太雕”或“太雕酒”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客观实际。

而且,即使考虑商品名称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商品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的认定也应当以客观存在的市场实际为标准加以认定。个别的市场经营者将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作为商品名称对待和使用的行为,不能作为认定商品名称存在的依据。在相关标识已经作为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下,如果允许他人将该标识作为商品名称加以使用和对待,不仅有可能使该商标丧失显著性、损害他人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而且也有可能动摇商标注册制度、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同时,虽然咸亨酒店公司系通过受让取得该案引证商标的专用权,但我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并不因其取得方式方面的差异而有所区别。在引证商标仍为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圣塔绍兴酒公司关于“太雕”系商品名称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该案中,系争商标由繁体汉字“聖塔泰雕酒”构成,引证商标由简体汉字“太雕”构成。系争商标中的“泰雕”与引证商标“太雕”读音相同,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使用上述商标的商品系由同一经营者提供,或者相关提供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因此,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圣塔绍兴酒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王国浩)

(责编:杨阳(实习生)、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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