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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开网站用采集器复制网络小说 涉侵权赔偿45万

2016年09月27日11:17 |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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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小说凭借其特有的魅力受到许多白领、学生的青睐。一些小说网站管理员为获得网站广告投放收益,竟然复制其他网站有版权的小说,再免费发布在自己网站上,以提升网站广告点击量。日前,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通州区法院一审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马友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和朋友交谈中“嗅”到商机

  现年29岁的马友成在深圳一家电子厂做过维修工,后来又到一家医疗设备公司维修牙科医疗设备。2010年,他开始自己创业,成为一家福利彩票店和一家淘宝店的店主。

  “通过百度联盟可以在网站投放广告,靠广告的点击量就可以赚到钱!”与朋友的一次交谈让马友成“嗅”到了商机。

  2012年,马友成开始运营一家小说网站,试图通过投放有偿广告走上致富路。

  马友成说,自己刚入行时是一个“菜鸟级”的网络创业者。“刚开始运营小说网站时,因为网站上用户点击量很少,我就自己多次重复点击广告,没想到被百度联盟发现了,我的域名被封了,身份证号码也被列入黑名单,不能定时获取广告收益。”后来,他借用朋友小杨的身份证办了银行卡,并绑定在自己的百度联盟账号上,如此一来,马友成又可以定时提取到百度联盟支付的广告费了。

  就这样,通过一段时间的运营,在小说网站维护和网络广告推广营利方面,马友成终于有了自己的心得,“把网络小说生意做大”成了马友成的梦想。

  2014年12月15日左右,在一个互联网交易QQ群里弹出一条出售“800小说网”的信息吸引了马友成的注意。马友成从QQ里向对方了解到,“800小说网”因涉嫌侵权和无效点击过多等原因而被百度联盟列入黑名单进行审查。“这是一家‘黑网站’,所以出售价格可以商量。”马友成立即意识到这是赚钱的好机会:如果以低价把网站买入,那么等网站解封后稍加运营后再转手卖出,这里面差价还是很可观的。

  后来,经与卖家多次商议,2015年1月,马友成以15万元的价格把“800小说网”收入囊中。

  凭借之前运营小说网站的经验,通过删除明显存在侵权问题书籍等方式,仅用了两个月的时间,便向百度联盟提交解封申请,2015年3月,“800小说网”通过百度联盟审核,又可以正常运营了。

  采集器复制小说成致富“偏方”

  “800小说网”解封之后,马友成还是想通过在网站上投放广告的方式进行营利。

  于是,马友成就在之前申请过的百度联盟账号下又添加了“800小说网”的网站域名以及ICP的备案号,百度联盟审核同意后,便将广告插入到马友成的“800小说网”中。就这样,马友成顺利地接到了百度联盟的广告业务,百度联盟根据网站广告点击量每个月给马友成支付广告费。但马友成心里明白,“800小说网”上的小说可读性不强,缺少原创,所以广告点击量不高,赚不到啥钱。

  于是,马友成利用了一款小说采集器,通过小说采集器设定其他小说网站链接,自动抓取、采集其他小说网站上的内容,再把采集到的小说免费发布在自己网站上,并且通过该采集器及时对网站上的小说进行更新。就这样,马友成在未支付任何版权费的情况下开始向网民提供免费小说。

  由于一些正规的文学作品网站上的文学作品需要注册会员或者购买才能阅读,而在“800小说网”中却可以免费阅读,因此“800小说网”迅速吸引了众多小说爱好者,而网友在浏览小说时,也经常点击网页上的广告,所以,马友成迅速吸金。“每个月都有3万左右的营利,感觉自己找到了致富的‘偏方’。”马友成事后回忆道。

  赚了19万元却赔了45万元

  然而好景不长。2015年6月,一家位于上海的知名小说网站发现“800小说网”大量复制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文学作品,并免费发布在自己网站上,同时还在网站上植入了广告营利。于是,运营该网站的公司迅速委托一家知识产权服务公司进行维权。该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经过调查,发现“800小说网”服务器IP地址位于江苏省南通市,遂立即向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报案。

  警方接到报案后,于2015年6月20日立案侦查。之后,通过技术侦查手段于2015年10月17日将马友成抓获归案。马友成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据调查,在2015年3月至9月期间,马友成的“800小说网”广告收入共19万元左右。由于其侵犯了他人著作权,马友成向著作权人支付了45万元赔偿费用,并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著作权人的谅解。

  2016年4月13日,该案根据南通市关于知识产权案件异地管辖的有关规定,移送通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虽然马友成进行了民事赔偿,但经过审查,‘800小说网’中有867本小说与被害单位提供的样本电子书存在实质性相似,被害单位对其中的658本电子书享有著作权,马友成的行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通州区检察院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介绍,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数量超过500部的,即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据了解,目前在我国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络方式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的现象比较普遍,对网络文学作品侵权盗版现象也比较多。对此,办案检察官建议:一方面国家相关部门要加快修改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加大打击侵犯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的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尤其要向广大网站运营者及群众大力宣传侵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行为的危害及法律后果,从社会层面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责编:杨阳(实习生)、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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