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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电饭煲遭遇“爱情”烦恼

2016年09月08日09:03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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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格力电饭煲遭遇“爱情”烦恼

  董明珠被指侵犯歌曲《因为爱情》著作权一事有了最新进展(本报于2016年7月6日第9版曾作相关报道)。  近日,北京华乐成盟音乐有限公司(下称华乐成盟)、音乐人柯肇雷(小柯)以侵犯歌曲《因为爱情》著作权为由,将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格力公司)、珠海喜马明珠新媒体有限公司(下称喜马明珠公司)和格力公司董事长董明珠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格力公司、喜马明珠公司和董明珠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侵权负面影响,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共计60.35万元。

  目前,朝阳法院已受理此案。

  擅改歌曲被指侵权

  今年6月22日,微信公众号“董明珠自媒体”推送了一篇关于大松IH电饭煲的营销文章。文章中,“董明珠自媒体”改写了一段热门歌曲《因为爱情》的歌词,对电饭煲进行宣传,文章结尾还附带上传了一段时长为1分3秒的“《因为爱情》饭煲版”(下称涉案歌曲)音频。  《因为爱情》词曲作者小柯对此表示不满,并发布微博进行指责。随后,华乐成盟也发布公开信,表示其合法享有音乐作品《因为爱情》词曲著作财产权的专有使用权,将代表小柯坚决维护《因为爱情》的著作权。  紧接着,喜马明珠公司删除了相关文章和涉案歌曲,并通过“董明珠自媒体”向华乐成盟和小柯致歉。不过,喜马明珠公司在道歉时明确表明,格力公司和董明珠本人对涉案侵权行为并不知情,且与涉案侵权行为无关,其致歉不代表格力公司和董明珠本人。

  维护权利提起诉讼

  对于喜马明珠公司作出的上述致歉,华乐成盟和小柯认为,这是故意回避责任、混淆视听,对著作权人造成了再次伤害。7月22日,华乐成盟和小柯以著作权被侵犯为由,将格力公司、喜马明珠公司和董明珠诉至朝阳法院。  华乐成盟和小柯诉称,小柯系《因为爱情》的词曲作者,华乐成盟合法享有《因为爱情》词曲著作财产权的专有使用权。“董明珠自媒体”发布的文章和涉案歌曲使用了《因为爱情》原曲,并经由表演者演唱,制作成录制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系未经授权的擅自篡改和传播。依据使用性质和用途,涉案文章属于互联网商业广告,涉案歌曲属于互联网商业广告歌曲。  华乐成盟和小柯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因为爱情》曲作者的署名权和原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亦侵犯了原作品的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将原作品改编成广告性质的歌曲、颠覆原作品创作主旨和情感表达的行为,给原创作者造成了精神伤害。  同时,华乐成盟和小柯还认为,格力公司是涉案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依法负有审核广告内容合法性的法定责任,依法应当为涉案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喜马明珠公司作为“董明珠自媒体”的开办和经营主体,是涉案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依法应当为涉案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董明珠授权喜马明珠公司使用其姓名开办和运营名为“董明珠自媒体”的微信公众号,董明珠作为授权方依法应当为涉案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格力公司、喜马明珠公司和董明珠本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原告代理人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志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被告的这些行为已超出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构成侵权。  记者就此案多次电话联系格力公司和董明珠本人,但截至发稿,对方电话始终无人应答。记者致电喜马明珠公司董事长赵辉,对方表示,该案一切事务均依照法律程序进行。  因案件双方当事人在业界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该案引起较大关注。那么,该案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又该如何避免此类争议?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来小鹏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判断涉案行为是否构成网络环境下的广告行为。如果确认其为广告行为,则应依据广告法对其内容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的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判断,确认是否涉嫌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并据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涉案行为不涉及虚假广告行为,仅是民事上的侵权行为,则应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构成何种侵权行为。至于涉案多方主体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则主要看发布侵权信息时行为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以及是否有共同过错。

(责编:魏艳、赵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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