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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费减为申请人“钱袋子”减负

2016年08月18日08:13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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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我们公司如果提交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按照原专利费用减缓的有关规定,从提交申请到获得授权6年后所需要的费用约为8000元。如今,按照新的费减办法,我们需要支付的相关费用不到2000元,新办法确实给申请人和企业带来了实惠!”一家初创公司的工作人员向记者如是说。

这位工作人员提到的“新办法”正是即将在今年9月1日施行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为了更好地支持我国专利事业发展,减轻企业和个人专利申请和维护负担,日前,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下称新《办法》),据财政部初步测算,新《办法》实施后,每年可减轻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负担约41亿元。

数量见力度

事实上,早在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曾根据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颁布了《专利费用减缓办法》(下称原《减缓办法》)。与原《减缓办法》相比,新《办法》在优惠范围、优惠对象、优惠力度和优惠程序上均有所变化。为了更直观地体现效果,下面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看看新《办法》的优惠力度。

以发明专利申请的收费标准为例,申请人为A企业,按原《减缓办法》规定,如果A企业能够享受费用减缓,其可享受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及授权当年起3年内年费70%的费减。“假设该申请第四年获得授权,其专利申请费为270元,实质审查费为750元,年费第四年至第六年为360元,第七年至第九年为2000元,即从提交专利申请到授权6年后,申请人需缴纳至少8100元的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工作人员边硕向本报记者介绍。

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不再区分企业和个人,将专利费用减缴比例统一规定为85%,费用减缴期限从原来的“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3年”延长至6年。“也就是说,申请人同样是A企业,按新《办法》规定,其需要缴纳的专利申请费为135元,实质审查费为375元,年费第四年至第六年为180元,第七年至第九年为300元,共计1950元,算下来,新《办法》能为A企业节省相关费用约6000元。”边硕详细地给记者算了一笔账。

另外,当申请人为两个企业B和C时,按原《减缓办法》规定,其无法享受优惠政策,以发明专利申请的收费标准为例,这两家企业从提交专利申请到授权后6年的相关费用至少为1.3万元。“而新《办法》对于两个及以上的申请人,都给予70%的费减优惠,即这两家企业从提交专利申请到授权后6年的相关费用仅为3900元,前后差距近万元。”边硕表示。

通过鲜明的数据对比不难发现,新《办法》为真正需要费减政策的申请人提供了实实在在的优惠,进一步降低了提交专利申请和维持专利的成本,激励和促进了大众的创新热情。

政策惠创新

细数新《办法》的改进之处,其主要包括程序简化、费减力度加大、费减期限延长、统一比例、审核规范5个方面。除上文提到的专利年费减缴期限改为授权日起6年,“减缴手续也由‘一案一证’改为‘一年一证’,简化了办理程序,提高了行政效率。在费减力度方面,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年费减缴由70%提升至85%,两个及以上的单位由不予减缓改为可减缓70%,维持费和复审费也相应的由80%和60%统一减为85%和70%。同时,新《办法》还将企业和个人的减缴比例统一为85%,便于管理和执行。”深圳市铭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孙伟峰介绍。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世界各国在减轻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经济负担方面均有相关政策支持。如美国对自然人、500人以下的中小企业、学术组织统称小实体,其专利年费减免优惠均为50%。

“在我国,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授权的政府补贴和专利申请费用、专利年费的减缴,是积极促进和持续推动我国单位与个人提交专利申请和维持专利权的‘双轮驱动’。前者由各级、各地政府部门推行,后者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施。”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向本报记者介绍,对于提交专利申请的单位和企业而言,前者主要用于减轻专利申请的财务负担,后者主要缓解专利年费的财务压力。

我国原《减缓办法》实施10年来,有效减轻了申请人的负担,与专利申请相关的政府补贴措施一起,促进了社会创新。据统计,每年约有70%的国内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享受到了优惠政策,仅2015年相关专利费用减缴金额就达35亿元。“原《减缓办法》相关规范对申请人(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没有具体资质限制,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适用对象,对具体标准和相应规则进行了细化。”陶鑫良表示。

事实上,对于我国专利权维持时间较短的问题,除了专利质量本身的因素外,专利年费较高也是其影响因素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事业单位拥有的专利数量不断增长,特别是中后期年费递增较高的发明专利数量越来越多,专利权人需承担的专利年费压力普遍显著增加。“若既不能获得政府补贴,又不能从专利许可、转让等渠道抵充若干费用,就有可能影响企业维持有效发明专利权的积极性和源动力。”陶鑫良强调,为此,新《办法》对年费减缴期限进行调整,这可能是新《办法》给专利权人带来的最大“利好”。(陈婕)

(责编:杨阳(实习生)、赵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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