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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填平原则”填不平侵权的伤害

陈振
2016年05月03日09:07 |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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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2015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晒出去年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成绩单。(4月28日《中国青年报》)

2015年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同比增幅明显,这一方面说明群众知识产权维权意识进一步提高,另一方面也说明侵权行为的猖獗泛滥。而为侵权频发做注脚的则是赔偿情况不尽如人意。据报道,97%以上的专利、商标侵权和79%以上的著作权侵权案,平均赔偿额分别仅为8万元、7万元和1.5万元。

为何赔偿数额如此之少?原来,我国目前有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认定方式,通常采用“填平原则”,即权利人损失多少,法院责令被告补偿多少。由于难以证明侵权造成的损失和侵权人违法所得,不得不采用法定赔偿标准。显然,“填平原则”填不平侵权的伤害。

首先,“填平原则”填不平侵权人的欲壑。在现有的规则下,对于侵权人而言,最坏的结果也不过是赔偿权利人的损失。更何况在现实生活中,支付损害赔偿后,侵权人往往还有一定的利润空间。小惩难以大诫。在微小的代价和高额的利益面前,良心难以束缚住贪婪的脚步,造成恶意侵权、反复侵权行为的蔓延。

其次,“填平原则”填不平权利人的损失。每一项专利、每一个商标、每一本著作,都凝聚着权利人的辛勤汗水与创新智慧,自然希望通过拥有权、独享权来创造经济效益。然而,侵权人不仅通过肆意盗窃别人的成果来“分享”市场,而且往往凭借“山寨品”的价格优势,还能够“反客为主”抢占市场份额。且不提维权耗费大量精力,即便在最理想的情况下,权利人能够顺利获得赔偿,也不过是粗略弥补实际价值的损失而已,被抢占的市场价值、对品牌的负面影响都无法衡量,“赢了官司丢了市场”的尴尬局面也就在所难免了。

邓小平同志说过,好的制度能使坏人变好,坏的制度能使好人变坏。侵权行为频发,应当从制度层面找原因。事实上,正是“填平原则”变相放纵了侵权的伤害。治乱需用重典。希望有关部门尽快修订知识产权方面的有关法律,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让侵权人得不偿失,如此才能让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责编:马丽、赵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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