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姐妹”商标纠纷持续发酵
继此前针对煎饼等商品上的“孟良崮六姐妹”与“六姐妹”商标而起的纠纷告一段落后,围绕着餐厅等服务上的“孟良崮六姐妹”与“六姐妹”商标,山东沂蒙六姐妹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六姐妹食品公司)与山东省蒙阴蒙山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蒙山食品公司)近期又展开了一场商标权属争夺。
日前,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作出的决定,六姐妹食品公司关于蒙山食品公司申请注册的两件“孟良崮六姐妹及图”商标与1件“六姐妹”商标(下统称系争商标),与其在先核准注册的“沂蒙六姐妹YIMENGLIUJIEMEI”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系对其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而且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主张未得到商标局的支持,上述3件系争商标被准予注册。
据了解,此番引发六姐妹食品公司异议的3件系争商标分别为:第12243358号与第12243345号“孟良崮六姐妹及图”商标,分别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第43类餐厅、提供营地设施等服务上;第12243338号“六姐妹”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提供营地设施等服务上。
在上述3件系争商标通过初审公告后,六姐妹食品公司分别引证其在先核准注册在第35类广告、商业调查等服务与第43类餐厅、提供营地设施等服务上的第8044889号与第8044980号“沂蒙六姐妹YIMENGLIUJIEMEI”商标,提出异议请求。
商标局经审理认为,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虽然构成类似,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组合、呼叫及整体视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对于六姐妹食品公司提出的关于蒙阴食品公司恶意抢注其商标,同时侵犯了6位革命时期的女英雄姓名权,因此系争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会产生不良影响的主张,商标局认为六姐妹食品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主张。
综上,商标局作出对系争商标准予注册的裁定。(王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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