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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恒信”追索商标权一审有果

2016年03月02日09:11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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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当地一家同行企业将其企业字号及品牌标识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泰山恒信有限公司(原山东泰山恒信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泰山恒信公司)与同位于山东省泰安市的普瑞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普瑞特公司)展开了一场长达5年之久的权属争夺。

在针对普瑞特公司在金属容器与酿造机器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6232159号和第6232160号“泰山恒信及H图形”商标(下统称系争商标),以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及不正当抢注为由提出异议请求,并得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支持后,泰山恒信公司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引证第6232159号“泰山恒信及H图形”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对其申请注册的第10344235号“泰山恒信及H图形”商标(下称申请商标)予以驳回,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作出的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的复审决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据了解,泰山恒信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主要为酒、果汁饮料等行业提供不锈钢蒸发器及不锈钢容器。泰山恒信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其申请注册的“泰山恒信及H图形”商标中的“恒信”二字寓意“恒久品质、信誉九州”,“H图形”取自企业字号中“恒”字的第一个字母。

在该公司成立后不久,泰山恒信公司于2007年10月15日欲申请注册“泰山恒信及H图形”商标时,发现在其提交该商标注册申请前两个月,当地同行企业普瑞特公司便已提交了“泰山恒信及H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

泰山恒信公司认为,普瑞特公司申请注册系争商标,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同时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在上述主张未得到商标局与商评委支持后,泰山恒信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系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泰山恒信公司的在先商号权,同时系以不正当抢先注册泰山恒信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据此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作出的对系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复审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随后,泰山恒信公司又针对其申请注册的“泰山恒信及H图形”商标,展开了权属追索。

泰山恒信公司主张,申请商标是其独创并长期使用的企业字号及商标标识,且对其进行了在先使用,经过该公司及关联公司的广泛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而普瑞特公司申请注册引证商标系为恶意抢注,泰山恒信公司申请撤销引证商标注册的行政诉讼案正在一审法院的审理过程中。

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一审判决已经认定引证商标构成不正当抢注,并据此撤销了商评委作出的对引证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因此引证商标依法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的复审决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王国浩)

(责编:杨惠涵(实习生)、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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