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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德VS灿星版权争夺战 “好声音”到底是谁家的?

2016年02月01日09:22 |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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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绕中国最赚钱的综艺IP《中国好声音》,灿星制作与唐德影视两家的版权争夺战硝烟弥漫。唐德影视昨天在京召开发布会,宣布与荷兰版权方Talpa传媒有限公司签署协议,拿下今年的《中国好声音》使用权利。而前四季《中国好声音》制作方灿星制作则一面谴责荷兰版权方单方面违约,一面宣称今年继续制作《中国好声音》的计划不变,并公布了那英、周杰伦、汪峰、庾澄庆的导师阵容。双方各执一词,彼此针锋相对——

  争辩

  唐德:“好声音”已有了新东家

  在昨天,唐德影视与荷兰Talpa公司的新闻发布会上,双方签署协议,Talpa传媒正式将《The Voice of ……》节目模式在大中华区的独家管理、许可和应用的权利授予唐德影视。

  唐德影视是浙江的一家上市公司,此前唐德的主要成绩在影视剧方面,去年引起争议的《武媚娘传奇》就是唐德出品的,范冰冰也是唐德的股东。唐德影视董事长吴宏亮在发布会上透露,唐德获得《中国好声音》的五年四季版权,一共花费了6000万美元。“花这些钱值不值?我觉得自己算好自己的账就好了,我们认为这个钱一定是有价值的。”对于灿星公司要沿用“中国好声音”名称继续制作第五季的问题,吴宏亮认为可以用各种正规的手段,“包括用法律问题来解决。”吴宏亮还在现场表示,“现在网络上胡说八道的人太多,请在场媒体帮我转达一句话,网络上那些对我有人身攻击的言论,我已经都截屏了,未来我保留付诸法律的权利。”

  发布会上,Talpa国际总裁马丁也表示,“对于灿星公司是否有权使用《中国好声音》的版权问题,我们今天正式回应一下。灿星拥有之前四季的版权,但是他们并没有续约,到了2016年《中国好声音》的版权归Talpa所有,我们已为‘好声音’寻找到新家,今天正如大家所见,我们郑重声明,所有关于《中国好声音》的版权已经授予唐德。”

  灿星:《中国好声音5》如期播出

  针对昨天唐德与Talpa公司的签约发布会,灿星制作发起反击“组合拳”,先是发布声明声称已与Talpa公司续签了三年合同,指责Talpa公司违约在先,并称其漫天要价,将《好声音》的版权费在几年内抬升数十倍。昨日,灿星又委托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向唐德发去了律师函,律师函中再次声称,灿星制作享有《The Voice of ……》这一模式节目独家排他续约权,唐德的合作意向书和公告已侵犯灿星制作的合法权益。律师函中还表示,唐德董事长吴宏亮为此将所持股票压质融资,情节更为恶劣。“灿星制作将向中国证券监管部门举报,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制止贵公司的上述侵权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灿星制作副总裁陆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如Talpa坚持天价模式费的不合理需求,导致双方谈判破裂,那么灿星制作将全新研发模式,制作完全自主原创的《中国好声音》节目。同时,星空传媒已启动针对Talpa的国际诉讼,拟将在荷兰、英国和美国同步提起国际诉讼,状告Talpa单方面撕毁合约的行为。

  灿星昨天的另一个反击举动是公布了2016年《中国好声音》的全部导师阵容,那英、周杰伦、汪峰、庾澄庆继续加盟,与上一季保持不变。陆伟表示,此次版权纠纷不会影响2016年《中国好声音》的筹备计划,目前灿星的导演组已经在各地展开学员的初选工作,节目仍将定于今年夏天在浙江卫视播出。

  解读

  灿星“另起炉灶”会否侵权

  针对《中国好声音》引发的版权大战,北京晚报记者采访了专事知识产权案件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雪松。张雪松律师表示,综艺节目种类很多,例如婚恋交友类、才艺竞秀类、游戏竞技类、晚会类、访谈脱口秀等,每一类节目都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即使同一类节目类型,也会存在不同的具体表现形式。一个有创意的“模式”是节目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节目的制作方可以通过模式引进合同买来好的“模式”,以尽快顺利制作出好的节目。模式引进,也常被称为“版权引进”,引进方通常需要支付高额成本。该种引进的核心在文本上体现为“节目制作宝典”(Bible),引进的关键在于节目输出方的现场技术指导。因此,此类合同的性质并非完全的版权许可使用合同,还可能涉及到专业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内容。在《中国好声音》事件中,就涉及到灿星公司与浙江卫视从Talpa公司购买了《The Voice of……》模式。

  张雪松律师指出,既然是版权许可,通常就有许可期限的问题。过了这个期限,模式的权利人从合同法的角度讲就有权另觅新的买家。这种“跳槽”行为是不是违反“国际惯例”就需要谁主张谁去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被许可人灿星公司是否仍然可以使用原来的模式、使用“中国好声音”的节目名称继续制作节目,首先要看双方的协议是如何约定的,以及是否对协议进行了修改。

  这起纠纷中颇为复杂的是,如果灿星公司仅仅继续使用模式的基本表现形式,或者对模式在进行修改后再行制作节目,是否会构成侵权?对此,北京市高级法院去年曾经作出过一个关于综艺节目案件审理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认为,“综艺节目模式是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舞台设计、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张雪松律师解释说,作出该规定的原因在于《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而非思想,对于属于节目模式的“抄袭”,目前很难用《著作权法》规范。但是,是否可以适用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法律予以规制,就需要当事人去证明这种行为本身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业内人士指出,《中国好声音》引发的版权纠纷是近年来国内综艺产业蓬勃发展后出现的一个标志性事件,表面上看是版权转手,其实背后体现出的隐忧是我国近年来绝大多数综艺节目都是来自海外版权引进,当节目大热,尤其是成为现象级之后,就有可能面临海外卖家抬价、易手。国内制作公司辛辛苦苦培育出的品牌价值和收视基础,可能一夜之间对节目失去控制,甚至变成为他人作嫁衣,这其中的商业风险应该引起国内节目制作公司的警惕,这起纠纷也体现出了国内综艺界一味使用舶来品,缺乏自主创新能力的尴尬。(记者 邱伟)

(责编:马丽、赵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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