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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奇艺告聚网视胜诉 视频聚合盗链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5年11月23日08:34 |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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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VST全聚合”软件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深圳聚网视公司赔偿原告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并支付合理费用6万元;聚网视公司就其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官方网站首页上连续72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这是我国法院首次认定视频聚合盗链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所谓视频聚合盗链,就是利用深层链接聚集各大视频网站的海量内容,并对链接进行有目的的选择、编排、整理,用户可以在点击链接后不跳转或者不实质跳转的情况下观看被链接网站的视频内容。该类软件可以应用于网络机顶盒、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等多个平台。

  去年起,爱奇艺公司发现“VST全聚合”盗链自己公司的视频内容。“‘VST全聚合’不仅提供了爱奇艺的独家版权内容,还屏蔽了广告,严重损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和广告收益。”爱奇艺法律总监王岩说。

  是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

  腾讯集团研究院研究员田小军介绍,此类软件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链接,而是通过技术手段从正版视频网站的内容服务器中窃取数据,并在其软件播放页面进行播放。

  实际上,存在聚合盗链行为的软件不在少数。据《手机端App应用侵权状况调查报告》显示,目前从事侵权盗版的此类App数量不少于100个,影响规模较大的有16个。其侵权影片基本覆盖了腾讯、优酷土豆、搜狐、爱奇艺、PPTV、PPS、乐视等视频网站,侵权影片多达几万部。

  软件提供了免费观看各个视频网站的通道,但视频网站流量受损,版权受损,就连视频前的广告都被屏蔽。

  那么,聚合盗链软件是否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2项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也就是说,将作品上传至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器,公众就能够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登录服务器,以在线欣赏或下载的方式获得作品,即进行了网络信息传播行为。

  “由于聚合盗链类软件采取的是以技术破坏手段直接获取我们的播放地址,聚合的作品仍然在我们的服务器上,因此适用《著作权法》进行维权有一定风险。”王岩说。

  《反不正当竞争法》成为这些视频网站维权的抓手。

  在爱奇艺诉聚网视的案件中,杨浦法院认定“VST全聚合”“挤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不正当地取得竞争优势,进而将造成原告广告费以及会员费收入的减少,危及原告的正常经营、攫取了原告合法的商业利益。该种竞争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过,王岩表示,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能完全地调整目前日新月异的互联网各项行为,权利人的举证面临更大困难。

  “为了证明视频聚合盗链软件所采取技术手段的非法性以及造成视频网站损害的关联性,必须动用各个团队的力量,需要在公证、取证等工作上花费较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合一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马潇说。

  爱奇艺花费了将近一年时间,才完成取证等工作,最终获得了法院的判决支持。

  规则需要完善

  在马潇看来,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权也是无奈之举。聚合盗链软件并不是单纯的链接行为,没有经过允许,非法获得实际的播放地址向用户传播内容,很符合《著作权法》对版权保护的规定。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丛立先认为,要解决移动互联网时代日益严重的侵权盗版问题,需要完善规则。在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双轨制基础上,要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性”。

  “司法保护树立了准则,对产业的指导意义非常大。而行政执法成本较高,一定程度上在常态性和选择性之间摇摆。我们认识问题,应该充分认识司法保护规则的重要性。”丛立先说。

  他还呼吁加快《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步伐,完善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使得法律规则能够应对技术和行业发展带来的变化。他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要注重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的划分,条款不应过于具体,而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概括性阐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石必胜认为,要改变著作权侵权赔偿的观念,提高赔偿标准,让侵权的成本高于侵权的收益,才能有效制止侵权。

  他还表示,法律工作者在面对移动互联网技术给版权保护带来的挑战时,要回归到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上。

  “如果网络用户基于注意力、基于流量访问而产生的传播利益,被网络服务提供者得到,他就有付出相应成本的义务。同样,如果深度链接使得网络用户不用进入被链接网站,就能获得作品的全部内容,则意味着设链者而非被链者得到了作品的传播利益,设链者就应承担传播作品的成本及合法性审查的义务。”石必胜说。

  北京理工大学网规研究中心副主任孟兆平建议,网络视频网站应联合起来,形成行业规范。“对于深度链接,服务商可以达成协议,在链接上添加相应的标志。如果能够形成行业内的一致准则,就不需要法院去解决所谓的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等问题。”

  这个建议得到君合律师事务所传媒娱乐业务合作组负责人令狐铭的赞同。他认为,这不仅能够降低企业维权的成本,还能够为法院判决提供更多借鉴案例,弥补法院体系内信息相对孤立的缺陷。(王梦雪)

(责编:马丽、赵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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